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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8]16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29
实施时间: 2008-7-29
失效时间: 2008-12-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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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今年以来,我省废旧物资收购与销售规模均比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增长,部分地区增长异常,一些企业出现了虚开、虚抵、偷骗税收的严重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废旧物资收购与销售的增值税管理,防范利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税行为的发生,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国税机关务必严格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免税资格的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免税资格的认定管理,凡是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一律取消免征增值税资格。对“两头在外”(即在外省收购废旧物资又销售给外省企业)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不得认定其免税资格,已经认定的必须立即取消。新设立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免税资格一律上报设区市局审批,报省局备案。对今年以来各地已审批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免税资格,应全部上报设区市局重新审查核准。对新设立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规定纳入辅导期管理。
  二、切实加强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管理。省局重申,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的开具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544号)的规定执行,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除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开具千元版以下收购统一发票外,其他收购业务不得开具、使用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销售收购的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严格控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跨省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确需开具的,须上报设区市局核准,报省局备案。擅自准许开具,导致虚开、虚抵、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省局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用废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对用废生产企业从“一对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购进的废旧物资,应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收购的废旧物资购进量进行核对,并核实用废企业的生产能力是否与其购进的废旧物资相匹配,防止用废企业利用“一对一”关系从回收企业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要加强用废生产企业产品销售的管理,核实产品销售与生产能力是否相符,严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开展纳税评估检查。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废旧物资回收与用废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发现涉嫌偷骗税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省局将对今年以来废旧物资回收、销售情况开展专项评估。要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注销登记管理,对申请注销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要进行评估检查,形成评估报告;未经评估检查的,主管国税局一律不得先行注销。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局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8]41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4
实施时间: 200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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