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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统一换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10-20
实施时间: 2008-10-20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982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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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跨省设立的分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的管理,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进行了改版,并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财会〔2007〕5 号)。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8〕14号)的统一要求及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2008年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渝财会〔2008〕26号)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将全面启用新执业证书,现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正本及副本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统一废止。经研究,决定统一换发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执业证书,现将换发新执业证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新执业证书换发时间为2008年10月20日至12月31日。为便于统一有序换发新执业证书,请除主城九区外的远郊区县(自治县)会计师事务所于11月20日前完成新执业证书换发工作;请主城九区(含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会计师事务所于11月20日至12月31日前完成新执业证书换发工作。
  二、换发执业证书的事务所
  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新执业证书版式(详见附件)认真核对,凡与新执业证书不一致的,均须更换新执业证书。
  三、暂缓换发执业证书的事务所
  根据《关于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整改的通知》(渝财会〔2008〕52号),对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的21家会计师事务所,经研究决定,暂缓换发新执业证书,待整改合格后再统一换发新执业证书。
  四、应当报送的材料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领取新执业证书时,请提交以下材料,并装订成册: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2008年年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的复印件(加盖事务所鲜章),并提供原件以供复核。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分所执业证书原件。
  若有问题,请及时与会计处联系。
  联系人:陈定 贺毅。
  联系电话:67575526 67575550。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新版式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新版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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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游客)   2008年10月22日
我们这里早换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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