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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诸永高速双峰隧道工程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8]42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8
实施时间: 2008-9-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61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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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磐安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诸永高速双峰隧道工程纳税地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诸永高速双峰隧道工程在磐安县境内路段发生的建筑业劳务,其营业税应在磐安县征缴。在磐安县境内路段建筑业劳务的确认,按诸永高速双峰隧道在磐安县境内路段长度占整个隧道长度的比例划分。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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