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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地方税务局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科发政[2008]19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16
实施时间: 2008-9-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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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统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造就创新、创业的环境和氛围,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浙科发政[2006]161号)实施的实际情况,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统计局联合制定《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浙科发政[2006]161号)停止执行。
  附: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在研究开发具有实质性改革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时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服务费用支出。一般包括:
  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6、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
  8、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二、企业实际发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1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项目由企业自主立项,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相关费用自行扣除,税务机关实行事后管理。
  四、要求享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按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项目单独建立研究开发费用台帐或形成研究开发项目费用归集表,以便研究开发费用的核准。
  五、已经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仍可以享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优惠政策。
  六、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自行扣除;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提供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七、由工业类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研发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提取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的,按《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企业实际发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中凡由政府财政拨付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九、帐证不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企业,不得享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优惠政策。
  十、企业实际发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并在本省缴纳所得税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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