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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审查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注协发[2006]5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6-7-19
实施时间: 2006-7-19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56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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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为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保障其健康有序发展,经四届常务理事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拟在省内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1.股东或合伙人简历表一份(附表一);
  2.股东或合伙人近5年执业情况明细表一份(附表二);
  3.注册会计师变动审核表(附表三)。
  4.最近5年在外省从事审计业务工作或执业资格不在本省的注册会计师,由当地注协出具相关年份的《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的证明》(附表四);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及相关表格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原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有虚假行为,记入事务所或个人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
  二、审查内容及时间要求
  1.协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协会将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符合要求的,申请人接通知后提供股东或合伙人近5年(每年度2份)能证明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审计工作底稿;
  2.协会收到申请人提供的股东或合伙人审计工作底稿后,由专业技术委员会依照《独立审计准则》对工作底稿进行审查。专业技术委员会作出审计质量评价较差的审计工作底稿,协会将不出具相关证明,同时退回申报材料及审计工作底稿;对符合股东或合伙人资格条件的,协会将出具《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的证明》(附表四);
  3.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协会网站上公示一周,无疑议的,正式办理移交手续。

  附件一:拟设立XXX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简历表(附表一)
  附件二:拟设立XXX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执业情况明细表(附表二)
  附件三:注册会计师变动审核表(附表三)
  附件四: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的证明(附表四)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相关附件: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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