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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工作底稿审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注协发[2006]6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6-8-18
实施时间: 2006-8-18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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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24号令的要求,省注协制定了《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工作底稿审查操作规程(试行)》,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注协。

  附:《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工作底稿审查操作规程(试行)》

  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工作底稿审查操作规程(试行)

  为保证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注协《关于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审查事项的通知》(鄂注协发[2006]53号)文件精神,现对符合申办会计师事务所条件的出资人工作底稿的审查工作,制定如下操作规程:
  1、经审查符合设立新所条件的出资人必须提交最近5年每人每年至少2份工作底稿(原件)。不能提供底稿的不予受理,如原事务所不愿将工作底稿交出资人本人的,可由原事务所将该出资人的工作底稿直接送省注协,待审查完后,注协将工作底稿直接退还原事务所。
  2、省注协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组两个月(每年年检结束后)集中一次,依照《独立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工作底稿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3、省注协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由注册部、监管部复核,经秘书长或分管秘书长审核并在省注协网上公示一周后,决定是否出具相关证明。不能出具证明的要详细说明审查情况,答复当事注册会计师。
  4、对审计工作底稿质量评价较差被作出不予出具相关证明的注册会计师,原则上不再受理其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的申请。
  5、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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