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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地来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地税发[2008]143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23
实施时间: 2008-9-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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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进一步规范外地来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外地来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实施代征企业所得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征单位
  外地来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南京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除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代征单位外,一律由南京市建筑管理处实施代征。
  二、代征税款
  1、总机构在江苏省境内的外地来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对持有《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单》的,回总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未持有《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单》的,一律作为临时经营行为,在南京对其开具发票金额按照8%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2、总机构在江苏省境外的外地来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按季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为简便征管,分支机构在年度内开具发票时,先对其开具发票数额按8%的应税所得率计算预征企业所得税。待年度终了后,在汇算清缴期内,经代征单位审核,对符合总分机构条件的分支机构预征的企业所得税,与按照总机构实际分配的所得税额之间的差额,由代征单位办理退库或补缴手续。在办理退税时,凭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向原税款代征单位提出退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手续。
  三、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建筑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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