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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陕财办会[2008]26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10-13
实施时间: 2008-10-13
法规类型: 会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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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农村会计管理,规范农村会计工作,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和谐稳步发展,根据《会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制定我省进一步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简称代理服务工作,下同)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早在2000年,我省一些县(市)已开展了农村会计委派制改革试点。2003年,省财政厅、监察厅总结了局部地区改革经验,决定在全省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扩大会计委派制试点,建立“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集中核算,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村账乡镇代管”。2004年,省财政厅进一步要求各地深化农村会计委派制试点,并对全省村账乡镇代管工作进行了检查,促进了改革健康有序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充分肯定了农村会计委派制的改革,中办发〔2006〕32号文件指出:“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力的基础上,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国发〔2006〕34号文件要求:“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会计代理制度等管理办法,促进村级财务监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据此,财政部总结各地经验,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我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认识到做好村级会计代理服务工作有利于巩固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成果,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有利于推进村务公开工作,增强广大农民参政、议政能力,强化农民主人翁意识,密切干群关系,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权建设;有利于增强乡镇政府的服务职能,实现乡镇财政部门由征管型向服务型转变;有利于贯彻落实《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规范农村会计处理,严肃农村财经纪律,加强农村源头治腐,有效控制农村村级债务增长,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结合党和国家关于开展农村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新精神,完善前期“村账乡镇代管”改革工作,进一步强化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建设,改进代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努力扩大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服务面,提高服务水平,使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持续平稳地深入进行。
  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及主要内容
  (一)代理服务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属地化”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代理服务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全省开展代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督导、检查全省各市(区)开展代理服务工作。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开展本辖区内代理服务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代理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备案和汇报有关情况。
  (二)代理服务工作必须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会计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各代理服务机构依法与各村民委员会签订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实施代理服务后,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会〔2004〕13号)要求,继续坚持“三个不变”原则,即坚持被集中核算村(组)的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坚持村民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不变;坚持村民民主自治原则不变。
  (三)代理服务主要采取自愿委托管理形式,实行村级财务与村级资金“双委托”管理,即代理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后,各行政村不再设会计和出纳,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报账员办理财务报账事项,其资金由代理服务机构根据《会计法》和《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委托协议的要求,进行统一管理,实现“六个统一”,即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报账时间(段),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统一财务公开时间。各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为各村在银行统一开户,分别建账,分户核算。具体报账时间、报账程序、财务公开时间、方式由各乡(镇)指导代理服务机构与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并报县财政局审核备案,再经各市(区)、省直管县财政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四)代理服务工作应加强系统内部运行控制管理,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和工作流程,确保各岗位分工明确、各环节职责清晰,实现权责一致、相互监督。
  1、村级集体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村级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本村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报账员。由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干部兼任或由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村民担任。主要负责村级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村级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和定期向代理服务机构报账。报账员产生后应及时向代理服务机构备案,并积极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报账业务技能后,方可上岗。在不违犯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前提下,不宜随意更换。
  3、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村民议事会、村民大会。实行代理服务的行政村应通过民主程序产生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不得由村干部以及村干部的直系亲属担任,并应向代理服务机构备案,预留相关印鉴。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级收入、支出逐项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重大的财务事项应提交村民议事会研究同意,必要时要经村民大会表决通过。
  4、代理服务机构。我省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或执行同样业务的其他名称的机构为代理服务机构,原则上由乡、镇财政部门负责组建,设中心主任(兼总会计)1人,审核会计、记账会计、出纳若干人,由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负责发放备用金,领发、审核报销票据,进行账务处理,汇总编制明细账、总账和月报、季报、年报,并对各村的财务档案进行归集管理。担任代理服务机构总会计的人员应当熟悉农村财务工作,并具备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专职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中介机构承担代理服务工作的模式。
  (五)实行备用金制度。实行代理服务的村级资金采取备用金领取方式进行管理。备用金的金额由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与代理机构协商决定。备用金的使用额度标准及批准权限由村民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并报乡镇政府审定。实际开支时,需经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同意并加盖印鉴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审批签字;重大开支和事项,需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
  (六)实行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开展代理服务后,各行政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代理服务机构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年度终了时,代理服务机构根据该年各行政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各行政村村民会议审议。
  (七)实行村级财务定期报账制度。开展代理服务后,村级财务实行村报账员向代理服务机构定期统一报账。
  (八)实行村级报账审核制度。开展代理服务后,代理服务机构在受理村报账员报账时,应逐一核实有关凭证,凡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村财务预算内容,手续、印信齐全,凭证合规的开支方可报销入账。
  (九)实行村级财务会计定期公开制度。开展代理服务后,代理服务机构应定期向村民委员会提供详细、完整的村财务信息。村民委员会收到代理服务机构提供的财务信息后,应及时在本村公开位置予以公布,包括村资产负债表、收益表、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等,接受村民的监督。
  (十)实行代理服务机构和村级财务会计人员定期培训制度。代理服务机构应定期对村报账员、村民理财小组成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对新任用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村报账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并考核达到合格标准。
  (十一)实行村级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开展代理服务后,代理服务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研究制订村级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加强对村财务会计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对各村的财务会计档案编制目录,实行分柜管理。
  (十二)实行村级财务会计定期审计制度。开展代理服务后,代理服务机构应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及有关单位实施的审计监督,并公开审计结果。村民委员会换届、代理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调任、免职,应组织相应的离任审计。
  三、代理服务工作的财会人员培训
  截至目前,尚未完成农村会计人员业务技能集中培训的市区(省直管县由原所属市代培),应结合这次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农村会计人员业务技能集中培训的通知》(陕财办会〔2006〕70号)要求,务必在2009年4月底以前完成此项工作。已经完成此项工作的市区,也应结合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认真复查培训效果,对培训效果不良者,应进行复培。省财政厅将于2009年上半年在适当时机,进行全省农村会计人员业务技能集中培训的抽查考核,评比表彰,以促进农村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各市区、省直管县,要高度重视对农村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给予必要的支持,扎扎实实做好培训工作和考核评比的准备工作。所有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或相应机构,应结合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对村级财务会计人员进行岗前和在岗业务培训。
  四、村级债务和农村票据的管理
  开展代理服务工作前,各乡、镇财政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农业等有关部门,做好各村债务的清理工作,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消除村级债务、防止村级债务继续发生的相关政策,核销欠账,锁定旧账,确保村级资金核算由原方式向代理服务平稳过渡。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应监督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加强农村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与省级财税票据管理部门联系,统一印制、领发农村商用票据、报销表格、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等,消除“白条”入账的现象,有效控制村级债务的持续增长。
  五、加强代理服务工作监管,促进代理服务工作有效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代理服务工作的宣传动员,切实做好协调组织工作,采取典型示范、经验介绍、现场参观等多种方式,引导农民群众了解代理服务的内容及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打消村干部和村民的顾虑,使其看到代理服务工作的优势和好处,自愿将村财务资金纳入代理服务的委托管理,力争使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覆盖到全省每一个村落。
  各级财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代理服务工作,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加强对代理服务工作的监管,严格按照代理服务工作的有关规定规范运行,同时通过强化审计监督机制、细化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布村级财务状况,增强农民群众的知情权,激发群众参与理财的积极性。逐步构建部门、群众、舆论“三位一体”的监督管理体系,促进代理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代理服务工作的信息反馈,建立信息畅通,反应灵敏的通道。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局,应于2008年12月底前将辖区内已纳入代理服务工作的村名、未纳入代理服务工作的村名、即将纳入代理服务工作的村名及其所属乡、镇代理服务机构名录和各代理服务机构名称、岗位编制名单详细列表,并将各代理服务机构主要工作流程、规章制度按差别整理归类上报省财政厅(附电子版)。以后凡有变动的,应及时上报,以便各级财政部门调整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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