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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整顿规范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鉴证业务报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注发[2006]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整顿规范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06-11-29
实施时间: 2006-11-29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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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工商局、监察局:
  为了规范我省市场经济秩序,加强行业自律,治理商业贿赂,促进诚信建设,维护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整规办制定了《湖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鉴证业务报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湖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鉴证业务报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鉴证业务报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防止非法中介机构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出具虚假报告,加强行业自律,治理商业贿赂,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干我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工商登记和年检提供验资、审计业务,均应当实行备案管理,并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粘贴防伪标识。
  第四条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鉴证类报告实行粘贴防伪标识的规定,属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行为。使用防伪标识只能认定报告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仍然是会计师事务所,即会计师事务所对出具的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在各市、州的会计师事务所,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各市、州的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实行备案管理。但武汉市除外。原已备案的不再重复备案。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备案管理,行业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初次备案时应向当地行业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注册会计师、主要工作人员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明、身份证、个人签名、印鉴印模等复印件;
  (五)守信承诺书。
  前款所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均应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第七条 已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供公众查询。已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由备案的行业管理机构向当地工商部门提供。
  第八条 防伪标识由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监制、免费发放和管理。
  第九条 已在当地行业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并经过公示的会计师事务所,到当地行业管理机构申领防伪标识。工商部门应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条 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负责当地防伪标识的登记管理和发放,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武汉地区防伪标识管理和发放仍由省注协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每次申领防伪标识,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介绍信、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防伪标识申领备案表,以存档备查,同时提供收费发票存根联核查粘贴防伪标识备案报告的最低收费情况。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领防伪标识每批次不得超过30枚。行业管理机构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备案的报告底稿进行质量检查,对执业程序不到位或违规违纪的,按照行业自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第十三条行业管理机构必须严格加强防伪标识的管理,防止冒领、丢失和损坏。
  第十四条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其鉴证业务不受地域限制,但对其提供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跨区执业每做一笔业务,可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防伪标识申领备案表及报告正文到跨区执业地区行业管理机构申领防伪标识并现场粘贴。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巳备案和使用防伪标识期间因违法违规执业而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暂停对其发放防伪标识。
  第十六条 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受处罚期间,行业管理机构不予备案,处罚期过后,再根据其整改情况确定是否予以备案及发放防伪标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业管理机构要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对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发放防伪标识或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处理。第十八条 行业管理机构和工商部门的备案、防伪标识发放及执行情况,接受同级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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