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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发[2007]34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21
实施时间: 2007-1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44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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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7〕46号)转发给你们,请从2007年11月起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福利企业当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数额。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7〕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 年第21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 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最低工资标准(元) 适用地区
     月 小时
  一类 580  4.5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 500  4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
          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 450  3.5  各县级市
  四类 400  3   各县、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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