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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8]21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0-9
实施时间: 2008-10-9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5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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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8〕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别是磷矿石产区的地税机关新的税额标准新增的税源进行调查测算,于十月三十日报省局税政三处。

  附件:磷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新增税源测算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相关附件:
磷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新增税源测算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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