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经营中正常损耗率确定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7]104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14
实施时间: 2007-12-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546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鉴于成品油经营中油品的损耗环节多、计算复杂的情况,为了便于国税机关和纳税人及时准确地确定非正常损失油品,转出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811085-89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标准),经研究,现对我区成品油经营中正常损耗率统一明确如下:
  一、购进环节(包括从炼油厂进货到油库、加油站的装卸、运输、储存、输转等环节),油品正常损耗率为:汽油3‰; 其它油品2‰。在溢余、损耗相抵后实际损耗量在购进总量在上述损耗率内的损耗油品为正常损耗油品,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超过部分为非正常损耗油品,相应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
  二、加油站零售环节,油品正常损耗率为:汽油3‰; 其它油1.5‰。在溢余、损耗相抵后实际损耗量在零售总量在上述损耗率内的损耗油品为正常损耗油品,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超过部分为非正常损耗油品,相应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
  成品油经营单位应每月分别核算购进环节和零售环节的成品油溢余、损耗的数量和金额,对非正常损失部分及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实行统一核算的中石化广西分公司、中石油广西分公司等单位按购进环节、零售环节总量统一分别计算油品损耗数量和金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as0211   2011年5月24日
汽油实际损耗率都在1%左右,
相关法规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3] 2013/9/24
陕西省成品油价格调整通告2015年第5号 陕西省成品油价 2015/3/26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 赣发改电[2014] 2014/9/1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2] 2012/9/11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 皖价电[2012]53 2012/9/1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 京发改[2009]10 2009/5/31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成品油经营资格申办指南》 津商务内贸综[2 2015/10/8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黑价格[2014]10 2014/4/24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通告 闽价通告[2014] 2014/5/9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黑价格[2013]35 201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