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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出租住房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8]18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11
实施时间: 2008-3-1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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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最近部分区县局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132号)后,询问如何就其中关于个人出租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76号)中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规定相结合。经市局研究,现将个人出租房屋中的个人出租住房(住宅)的税收政策规定调整如下:
  一、综合征收率调整为5.7%。
  二、每平方米核定税额的调整公式为:
  每平方米核定税额=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原确定的住宅每平方米核定税额÷7.5%×5.7%
  三、本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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