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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件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发[2008]100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8-25
实施时间: 2008-8-25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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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工作,优化和完善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在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新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严格延期缴纳税款管理,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以及国税机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包括受理、审核、审批及其相关管理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二)当期纳税申报表;
  (三)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包括基本存款账户在内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帐单或相关证明材料,如有效力的资金证明、有关部门的审计证明等;
  (四)资产负债表;
  (五)应付职工工资支出预算和有关材料;
  (六)社保费用支出证明;
  (七)因不可抗力原因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还应有县级以上职能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的有关证明。此条 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前一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中,截止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尚未支付的部分。
  第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通知第三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经济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五条 对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坚持严格条件、完备手续、分级负责的原则。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纳税人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时作出处理,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的予以受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应补正的内容:
  (一)非特殊困难或虽有特殊困难但无相应证明材料的;
  (二)同一笔税款连续或者累计申请延期超过三个月的;
  (三)非不可抗力原因,纳税人超过规定纳税期限提出申请的;
  (四)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足以缴纳税款的;
  (五)按规定报送的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
  第六条 有关国税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应签注审核结论和是否同意报批的明确意见,对延期缴纳税款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受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时,按以下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一)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对符合报批条件的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和电子信息一并报送县级国税机关。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或上报,并及时回复纳税人。
  (二)县级国税机关应对主管国税机关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其真实性承担审核责任。对延期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主管国税机关或承担审核责任的国税机关应对其货币资金余额出具专门调查审核书面报告。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要将延期缴纳税款需要报送的资料和电子信息及时上报市级国税机关处理,其中扩权试点单位应及时将需要报送的资料和电子信息报省国税局,并同时将报送省局的资料报市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继续上报,并及时回复纳税人。
  (三)市级国税机关应对非扩权试点单位的县级国税机关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抓紧进行复核初审,必要时可作重点调查,掌握具体情况,切实把好初审关口。其中,延期缴纳税款在300万元以上的须经市州局局长审签后方可上报省局。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完整、有效并同意延期缴纳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和电子信息,应从主管国税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算15日内传递到省国税局审批。不符合条 件的不再继续上报,并及时回复纳税人。
  (四)省国税局根据市、州国税局上报电子信息资料及时批复。相关国税机关应将批复结果及时通知纳税人。同时建立健全定期抽查复审通报制度,促进延期缴纳税款逐级报批的管理质量及工作水平不断提高。省局将按年组织抽查,进行通报。
  第八条 为在保证报批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县、市、省三级国税机关对本办法第三条 规定的纸质资料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按下列条 件和要求实行分级归档管理,凡属其金额管辖权限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纸质资料不再上报,由本级负责归档管理:
  (一)纳税人当期延期缴纳税款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的,由县级国税机关建档备查;
  (二)纳税人当期延期缴纳税款在3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幅度内的,由市级国税机关建档备查;扩权试点单位比照此标准执行;
  (三)纳税人当期延期缴纳税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税局建档备查。
  第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延期缴纳税款纸质资料的登记、归档、保管工作,明确承办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以利备案备查。上级国税机关应适时开展有关抽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建立健全建档备查制度。
  第十条 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按规定报经省局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未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一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受理、上报和审批管理工作由国税系统征管部门负责,使用计算机管理及专用软件,并实行会审会签制度。
  第十二条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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