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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地税二字[2008]42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10
实施时间: 2008-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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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规定,为加强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个人出租住房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1.5%的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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