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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8]100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8
实施时间: 2008-9-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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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促进民生改善,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能力,推进全省民营经济特别是个体经济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有关个体工商户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起征点由原市(州)4000元、县(市)3000元统一调整到5000元,即对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所有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对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不含建筑、娱乐、采矿等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确定为0,即月收入5000元以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未达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自有且经营用(不含出租)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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