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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豫国税发[2007]315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6
实施时间: 2007-11-6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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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和基层国税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以下简称"两个减负"),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做好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
  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是国税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是提高税法遵从度、加强税收征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必然途径。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减轻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不必要的负担,是国税机关应尽的义务,要转变管理理念,更多地考虑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减轻基层国税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是上级国税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要转变工作作风,在出台政策、布置工作时,更多地考虑基层的实际情况,使基层的工作精力更多地用于提升征管和服务的质量与效能上。"两个减负"是相互联系的,基层国税机关负担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会相应减轻;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有利于减轻基层国税机关的工作压力。
  各级国税机关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以纳税人为中心,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流程为导向,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深入落实"两个减负",持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力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强化措施,切实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
  (一)解决纳税人办税"多头找、多次跑"和税务机关"重复找纳税人 "的问题
  巩固和完善"一站式"服务方式,坚持纳税人就近办理涉税事宜的原则,各办税服务厅(室)按照"一站式"的要求受理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资料,实行"一次性"告知;各基层国税机关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有关工作的意见》(豫国税发[2007]124号)中明确的17项"即办业务",实行"一次性"办结;对不能够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实行全程服务并严格按照承诺的办理期限"限时"办结。
  省局将组织修订基层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进一步简化办税环节,优化办税流程。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增设纳税人非法定义务,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审批环节,对违规增加的审批环节应逐个清理、立即停止。
  基层国税机关要统筹安排对纳税人的税收调查和税收检查等工作,落实计划检查制度,避免多头重复安排内容相同的调查和检查事项。设立和变更税务登记时,对于税务登记、税种认定、减免税资格认定、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等涉税调查事项,尽可能实行一次下户、调查办结。在开展纳税评估中,基层单位要实施有效组织,进行综合评估,避免多次下户,防止对同一纳税人按不同税种多头重复评估。
  (二)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的问题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7]97号),以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297号)要求,不经省局批准不得随意增加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的涉税资料,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及数据,不得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国税机关要做好纳税人基础信息录入和建档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基础信息"一次报送、各税共享"、"一次报送、长期共享"。在开展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负调查、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批和税务检查等工作时,可以让纳税人报送必要的涉税资料,但对于已经掌握的涉税信息(外部信息除外)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时,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录入、打印《税务登记表》,并经业主签字确认即可。
  对于已纳入综合征管软件并可在网上直接做出审批决定的业务,可取消纸质文书的流转审批。各级审批部门要在年底前结合实际工作进行梳理,制定取消纸质文书流转的操作规范。
  纳税人在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时,资产负债表复印件不再报送,各级国税机关在审批时通过"一户式"电子税源档案查询,需要归档的打印归档;基层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把关,出具核查意见,并将纳税人填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录机后存档,不再流转上报,其他附报资料继续流转上报;省局审核纳税人的附报资料、基层国税机关的核查意见、省辖市局的审核意见,查询、核对综合征管系统的相关资料进行"网上"审批;基层国税机关根据省局审批意见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按照文书送达的要求和程序送达纳税人。
  从2008年开始,省局将选择郑州市、洛阳市和平顶山市进行试点,对于已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使用网上申报方式报送涉税资料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取消纸质资料的报送。其他省辖市局也可选择县(市、区)局进行试点,并报省局备案。待条件成熟后,全省逐步对采取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的报送。企业所得税季(月)度预缴申报可只采用电子申报方式,年度申报同时采用电子申报和纸质资料报送方式。
  (三)解决好纳税人应用电子手段申报纳税收费与服务不规范的问题
  对于国税机关开发或委托开发的拥有产权的纳税申报软件等信息产品,应免费向纳税人发放。对于国税机关不拥有产权、通过市场化开发的纳税申报软件等信息产品,各级国税机关在开发商和服务商的收费项目得到物价部门批准后,协调开发商、服务商与纳税人签订合同,明确服务事项及标准,分别根据上级确定的不高于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价格向纳税人收取,并在12366网站上公布开发商和服务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
  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收集纳税人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服务商的监督和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纳税人自愿使用信息产品和自愿选择按年或按次服务付费的方式,不服务不得收费。要立足于纳税人现有的技术条件升级软件,禁止相关服务单位利用软件升级推销设备以及利用培训等机会向纳税人收取高额费用。
  三、统筹协调,有效减轻基层国税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
  (一)解决国税机关内部报表资料重复报送的问题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报表报送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103号),不得擅自新增报表资料。
  要充分利用数据集中的优势,凡系统能够自动生成或经过加工可以生成的报表、数据,不再要求下级机关报送。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报送的一次性、临时性统计报表,按照"自动生成为主、手工填报为辅"的原则,由主办部门商同级信息中心报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处理。
  对于省局明确保留手工上报的报表,要对数据进行归类,明确划分责任,凡是各级有关部门根据掌握的信息能够自行填报的,尽量不由下级机关特别是税收管理员填写上报,将税收管理员从繁琐的日常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开展税源管理。
  (二)解决国税机关内部多头重复布置、检查工作的问题
  上级机关各部门向下级安排工作要统筹协调,增强可操作性,避免多头安排、重复布置、效率低下。重大工作部署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广泛征求基层意见。
  各级、各部门要尽可能减少临时性工作布置。对于告知性的公告、帖子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即可下发,对于向基层布置具体工作的,要经过慎重研究并报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在内联网上发布。同时,要大力清理、减少各种不必要的文件、会议、考核、评比和检查等项目。
  (三)解决国税机关数据资源利用率低的问题
  稳步实施信息化建设一体化,依托信息技术,整合相关信息系统,需要软件开发的必须有规范的业务需求并经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论证、立项后方可实施开发。
  上级国税机关要率先垂范,提高数据分析水平和应用能力,强化各类征管软件和应用系统的应用。省局将开发推广税收分析评估管理系统,为各级开展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考核监督和决策管理提供平台。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数据管理,提高数据质量。各级掌握数据资源的部门应根据业务部门的需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共享数据。上级机关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发布数据分析信息。
  各级国税机关的数据分析要按照"统一调取、综合分析"的思路,对提取的有关征管数据进行甄别后,按照评估核查、预警提示和参考数据进行分类发布,各级不经分类、不经分析的数据报告不得向基层随意下发而增大基层工作量。
  (四)解决税收管理员有效工作不明确的问题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上级关于税收管理员的各项制度规定,各省辖市局要进一步细化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内容和标准,明确税收管理员开展巡查巡管、信息采集、税源监控分析、纳税评估、纳税服务等工作的具体内容,统一制定要求和标准,进一步明确基层的管理责任和服务责任,并加强责任追究,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同时,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合理设置、调配税收管理员的人力资源,建立岗位轮换制度,使基层人员把精力真正用到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升工作效率上。
  四、因地制宜,防止和解决办税排队拥挤问题
  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337号)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意见》(豫国税发[2007]280号),要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提高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和购买发票的效率,防止和减少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长时间排队现象。
  (一)适当增设服务网点。在纳税人集中的城市分局可以增设办税服务场所,农村分局的办税服务室要具备基本的税务登记、普通发票发售、申报征收和税务咨询等办税功能;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发售专用发票及受理一般纳税人申报;在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下,积极实行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同城通办",进一步扩大范围、增加功能。
  (二)均衡使用纳税申报期间。各单位应积极与纳税人协商,对于规模小、核算相对简单的纳税人尽量安排在纳税申报期的前半段申报纳税;对于规模大、核算相对复杂的纳税人尽量安排在纳税申报期的后半段申报纳税。对于相同规模的纳税人,可适当定期轮换,体现公平,也可以辖区税务分局(所)为单位,合理划分申报时间,引导纳税人分时段申报,合理均衡地利用申报期间,控制人流高峰,避免拥挤。
  (三)增加"导税"功能,维持办税服务厅秩序。征收期间实行局领导带班制度,并在办税服务厅内派专人负责引导纳税人办税。根据办税服务厅业务量的实际情况,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合理调配各类窗口数量。办税高峰时,可在办税服务厅内临时增设办税窗口、增派工作人员、延长办税时间。在纳税人密集的地方,可配置"排队叫号系统",按号分散等候,避免纳税人站立排队。
  (四)采取多种措施解决购票难问题。基层国税机关要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纳税人购买发票的票量和版式;对纳税人进行的普通发票日常购票事项,不得由税收管理员签字审批,直接由办税服务厅人员进行发票"验旧",并录入发票验旧信息,向纳税人发售发票,之后由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巡查巡管中对纳税人的发票开具情况进行详细核验;也可以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普通发票"验旧专柜",专人专职负责发票"验旧"业务,彻底解决"购票难"问题。
  (五)大力发展网上业务,供纳税人自愿选择。要本着依法、自愿原则,积极推行多元化申报缴税方式、纳税人网上办理涉税业务、"一城通"和财税银一体化等业务,解决"办税难"问题;省局已经在郑州市试点开通了网上办税服务厅业务,为纳税人提供网上设立税务登记、网上涉税申请、网上申报纳税、网上领购普通发票,网上认证、网上涉税查询等六项业务服务,下一步将逐步进行拓展完善,并向全省推广,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地履行纳税义务。力争到明年底,90%以上的一般纳税人实现网上申报,确保"十一五"期间,50%以上的涉税事项实现在线办理。
  (六)解决车购税征收大厅排队拥挤问题。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车辆购置税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豫国税函〔2007〕360号)的要求,根据车购税各类业务工作量的具体办理情况,合理设置办税窗口,依托信息化手段,优化办税流程,减少纳税人多个窗口办理手续的繁琐;为车购税征收大厅配备POS机等专用设备,大力倡导刷卡缴税,减轻纳税人携带大量现金缴税的风险,解决国税机关大量收取现金的问题;认真分析车购税征收大厅的现有压力,根据业务受理的增长状况和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办税场所或适当增加办税场所,分流和方便纳税人。
  五、整合服务资源,提高服务效能
  (一)加强国、地税协作。各级国税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同级地税机关的协作,认真落实《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协作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384号),重点加强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联合设立"12366",联合开展税务检查和税收调查,节省税收成本。对同一纳税人要提高信息采集效率,及时取得或交换相关信息与资料,加强分析比对,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努力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
  (二)有效整合信息服务平台。
  依托信息化,进一步完善和拓展服务载体,强化服务功能。综合利用"12366"服务热线、网站和短信平台资源,实现"三网整合",持续提升服务功能,不断推出新的服务产品,努力满足纳税人的需要。省局将修订完善12366网站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网站管理。
  加强12366纳税服务中心建设,各省辖市局要在征管科明确专人专职负责热线接听和网站维护工作;充分利用网站和热线加强对新政策的宣传,及时更新政策法规库;进一步拓展互动功能,通过设置纳税人信箱、专家论谈、问卷调查、短信互动、举报投诉等栏目,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实行处室、科室专家在线,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通过在线视频的方式加强沟通。
  认真落实《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12366网站短信平台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190号),加强业务维护,健全纳税服务受理、承办、转办、反馈、督办等工作机制。
   (三)强化纳税咨询辅导。深入开展纳税服务数据与信息的综合利用工作,加强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网站的数据统计、分析以及业务维护和管理,逐步建立统一的"12366"与网站服务共享的纳税咨询问题库,提高涉税事项答复准确率。加大对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的辅导力度,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税法知识。
  (四)加强部门协作。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意见》(豫政[2006]54号),主动加强与工商、财政、公安、民政、地税、金融、海关、审计、统计、发改委、质量技术监督、城管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大力开展外部信息交换,积极利用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公共服务成果和相关信息,减少不必要的向纳税人的信息采集,实行资源共享,形成社会合力。定期发布与外部门交换的信息,为基层加强管理提供参考,加快构建"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
  (五)充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在税务代理、税收筹划、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行业优势,为纳税人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个性化服务,以提高纳税服务的整体实力。坚持税务代理自愿的原则,严禁向纳税人强制代理、指定代理,依法引导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
  六、坚持办税公开,加强纳税信用建设
  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拓展公开内容,规范公开形式。进一步加强对办税公开项目的管理,强化监督制约。各地要结合实际,在省局规定的办税公开项目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办税公开目录,补充、完善有关公开内容。按照纳税人办税流程,明确涉税事项的类别、实施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以及承办部门等。
  各地要组织实施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函[2007]314号)的要求,明确标准,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要依托信息化,严格按照评定内容与指标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的客观性、准确性、公平性。充分运用评定结果,积极推行分类管理和服务。对于纳税信用等级不同的纳税人,合理配置征管资源并采取相应的服务方式。进一步拓展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增强A级的"吸引力"。对D级纳税人,加强办税辅导,实施重点监控。按照办税公开工作的要求,及时公开A级和D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七、建立考核机制,强化社会监督
  (一)强化考核督导。各省辖市局要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责任制、考核制和奖惩制,坚持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依据税收征管流程,合理确定纳税服务考核的范围、内容、指标,建立纳税服务岗责体系,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和促进作用,增强考核指标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同级机关内部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纳税服务制度建设、工作措施、实际效果等进行考核,各级国税机关对所属税务人员执行纳税服务规范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加强督导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开展社会评议。充分发挥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国税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监督作用,可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置"服务评价器",由纳税人现场对税务人员的具体服务行为进行评价。引入独立于征纳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并采取问卷调查、定期回访纳税人等形式开展评价与监督。
  (三)严格奖惩追究。各省辖市局要对纳税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纳税服务工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对那些在纳税服务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甚至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
  做好"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是当前税收工作中一项重要的紧迫任务,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将其摆到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各部门要齐抓共管,精心研究,统筹安排,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国税机关的负担,防止反弹。上级机关要进一步增强为基层服务的意识,对下级请示的事项,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无法按期答复的,向下级说明原因,限期回复。下级机关要善于综合运用上级提供的各种信息和方法,不断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增强国税机关的公信力、执行力和纳税服务能力。要根据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的实际,按照省局有关文件的要求明确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厅人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座席员"和网站服务人员等一线税务人员的职责,科学调配人员力量,合理确定工作负荷,切实解决人员少、事务多、额外负担重的问题。强化对一线税务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监督,提倡在岗自学,更新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评先选优活动,大力培养服务能手,为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提供保障。
  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纳税服务分析制度。通过受理纳税咨询、开展办税辅导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纳税人关心的税收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收集、研究和整理,及时掌握和了解纳税人的需求,使各项服务措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以促进税收工作不断改进。对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能够解决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措施,抓紧解决;对于本单位或本部门不能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尽快提出意见和建议,报上级机关备案,上级机关应抓紧研究解决。对于纳税人反映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等,认真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在满足纳税人普遍需求的共性服务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积极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和手段,将个性服务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税流程简化、维护纳税人权益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促使纳税服务不断优化,推动税收工作和谐发展。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于2007年11月25日之前,将实施方案和贯彻实施本意见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报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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