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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包装物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8]40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8-11
实施时间: 2008-8-11
失效时间: 2009-4-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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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包装物征税问题的请示》(江国税发〔2007〕1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江门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销售已使用过的外购原材料的包装物,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的销售旧货行为,不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09]73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4-24
实施时间:2009-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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