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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8]41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8-11
实施时间: 2008-8-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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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佛山市南海中炬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请示》(佛国税发〔2008〕10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无论是否取得黄金经营资格,均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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