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函[2008]164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8
实施时间: 2008-9-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51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地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以证明其参与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并按分配表中分配的税额预缴税款。
  二、“本地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但应在每季度征期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以证明其应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已由其总机构统一缴纳。
  三、“外地分支机构”的总机构不向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的,各基层局应函请(提请函式样见附件)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分配表。在总机构未提供分配表前,各基层局可将该分支机构暂认定为独立纳税人,全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各基层局要将具体情况上报市局,由市局统一反映给总局。
  附件:关于提请提供***(总机构全称)企业所得税分配表的函(略)
  二○○八年九月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葛洲坝水利发电厂企业所得税收入级 鄂国税函[2002] 2002/12/20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 琼国税发[2000] 2000/10/16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黑地税发[2005] 2005/10/31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 桂地税发[2009] 2009/2/1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常熟欣瑞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适用企业 苏国税函[2006] 2006/9/1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的 湘地税发[2010] 2010/1/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 冀地税发[2006] 2006/10/18
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国税函[2003]80 2003/7/7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华社湖北分社新闻信息中心缴纳企 鄂国税函[2002] 2002/6/6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北国融高速公路发展中心所属企业 冀国税函[2004] 200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