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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申请执业注册评估师及外省市注册资产评估师转会人事档案存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会协[2008]12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8-9-27
实施时间: 2008-9-27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881
评论人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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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切实解决资产评估机构在申报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和外省市注册资产评估师转入我会存在的人事档案存放及转档难的问题,我会资产评估委员会在研究北京市人事局、中评协有关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做出如下决定:各资产评估机构在保证注册资产评估师符合中评协[2008]43号文件第一条 “‘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标准”要求下,在申请执业注册评估师及办理外省市注册评估师转入时,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可以存放在全国各省市的人才交流中心。对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未存放在北京市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的,资产评估机构在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人在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才服务机构的存档证明;
  2、申报人个人的社保缴费证明及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费报销的凭证(具有注册会计师和其他评估资格者亦可出具所在单位的缴费报销凭证);
  3、申报人近期通过资产评估机构代扣代缴的个人完税凭证;
  4、资产评估机构关于申报人在本单位专职执业的保证函(样式附后)。
  附件:保证函
  抄送:市财政局企业处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七
相关附件:
附件:保证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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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xjmxm1003   2008年10月8日
是发展?还是后退?
视野网友(游客)   2008年10月7日
这再次说明了一个道理:在三师管理上历来都是分久必和和久必分,在执业管理上严格执行倒霉事多,放松执行舒服得多。
cylcylcpa   2008年10月6日
这个规定好,考虑得比较灵活.
相关法规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人事档案托管人员2009年度 湘注协[2009]11 2009/12/23
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 2021/12/29
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 2016/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