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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07]6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8
实施时间: 2007-1-1
失效时间: 2011-5-3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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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事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及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联合制订的《江苏省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经登记注册,符合《办法》规定条件,要求享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应在2007年8月底前直接向省民政厅报送申请和有关资料,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审核后,于2007年10底前公布第一批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江苏省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加强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以下简称非营利性公益组织),申请认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
  (五)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六)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
  (九)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应向省民政厅报送以下材料:
  (一)要求捐赠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批准登记(注册)文件;
  (三)组织章程和近年来资金来源、使用情况。
  第六条 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要求认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民政厅报送资格认定申请和有关资料。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非营利性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后,对符合捐赠税前扣除条件的,由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次年的1月底前予以公布,并同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经认定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核后,取消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第七条 获取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必须将所接受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用于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
  第八条 获取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据。
  第九条 省及非营利公益组织所在地的财政、民政、国税、地税部门有权对非营利公益组织接受的享受税前扣除捐赠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非营利性公益组织认定后,省民政厅按规定实行年检,对年检不合格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取消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民政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规[2011]1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11/5/30
  实施时间: 2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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