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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安排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审计署
发文时间: 2008-9-24
实施时间: 2008-9-24
法规类型: 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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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有关法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制定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的安排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审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方针,按照“统筹安排、分级负责、把握总体、分头公告”的原则,立足全局,把握重点,对灾后恢复重建物资和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和效果,以及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全面检查国家有关灾后恢复重建政策实施与重建规划落实情况,充分发挥国家审计作用。
  (二)审计目标。掌握灾后恢复重建总体情况,揭示恢复重建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和加强管理的建议,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合规、有效,促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实施和灾后恢复重建目标顺利实现。
  二、审计范围与审计重点
   (一)审计范围。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包括恢复重建资金筹集、分配和管理使用情况;在总体规划下专项规划编制和建设标准确定的合规合理性;国家有关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执行效果;恢复重建项目的确立、实施和建设效果;恢复重建地区建设市场秩序等。
   (二)审计重点。
  1.恢复重建物资和资金筹集、分配和管理使用情况。检查灾后恢复重建物资和资金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是否建立严格的使用管理制度,是否按照规定的渠道和专户进行管理,管理是否规范有效,是否发生挤占、截留、挪用、滞留等违法违规问题;审计物资和资金的筹集分配是否公平、合理、公开透明,分配计划和资金下拨是否及时,是否专款专用,是否符合灾区恢复重建要求,有明确意愿的捐赠物资和资金是否优先安排用于捐赠者意愿项目,是否交叉、重复安排;全面检查和客观评价恢复重建物资和资金使用效果。
  2.灾后恢复重建政策实施情况。对国家出台的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金融、土地政策,对口支援政策,产业政策,社会募集政策,转移安置政策以及其他相关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审计,检查政策是否落实,效果是否良好,各级政府投入是否足额到位,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及时提出建议。
  3.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落实情况。按照《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重点审计恢复重建工作是否遵循总体规划要求,是否坚持以人为本,优先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坚持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是否坚持统筹兼顾,做到重建与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相结合,是否考虑重建需求与资金筹集匹配能力;建设标准的确定是否符合实际,是否满足相关防震要求,是否体现公平公正原则;重建区选择与建设是否适宜、适度,是否符合灾区民众生活和生产客观实际需要,城镇布局是否优化,农村建设是否有利于生产发展和方便生活;交通、通信、能源、供水等重要基础工程是否恢复,生态环境整治及防灾减灾措施是否有效。
  4.恢复重建工程质量情况。对与恢复重建质量有关的勘察设计、建设管理、施工技术、材料供应、监理控制、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全面审计,从总体上分析和评价工程质量达标情况。重点关注城乡住房以及水利、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中小学校、医院、社会福利院、商业、服务业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达标情况。重点关注勘察设计是否规范,施工组织是否合理,工程质量监理是否到位,采购的设备材料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施工过程中有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问题。对审计发现的重大建设质量问题,要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还要关注建筑市场规范问题,防止材料价格不合理上涨;关注需求和供给信息的透明度,促进供需基本平衡,保障灾区群众切身利益;关注土地使用问题,防止乱占耕地;关注总体规划实施,防止项目审核把关不严,搞形象工程以及超概算、超标准、超面积建设楼堂馆所等问题。
  三、审计组织方式
  (一)组织分工。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由审计署统一领导,按照“统筹安排、分级负责、把握总体、分头公告”的原则组织实施。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和相关省级审计机关集中组织力量,对灾后恢复重建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1.审计署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审计统筹安排,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审计署驻地方相关特派员办事处和地方审计机关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对重大特定事项组织专项审计调查,对重大案件组织专项审计,并负责编写审计信息、组织审计质量检查、汇总审计报告等工作。
  2.审计署驻成都、兰州、西安特派员办事处负责审计灾后恢复重建中央投资和中央投资为主的项目,中央单位、企业投资的项目,跨区域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管理、拨付、使用资金情况;根据需要及统一安排,可以延伸审计省级以下政府部门、企业或其他重建项目。
  3.在审计署统一组织下,由北京、上海等19个省(市)审计厅(局)对各自省(市)对口支援的资金和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审计。
  4.四川、甘肃、陕西省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组织本省审计机关对辖区内对口支援的资金和建设项目以外其他灾后恢复重建资金、项目的审计,原则上实行“上审下”,具体组织安排由当地省级审计机关负责。
  原则上,对中央投资的审计覆盖面要达到资金量的60%以上,对地方投资的审计覆盖面要达到资金量的80%以上。各省(市)审计机关要分年度按统一标准向审计署报送综合审计报告。
  (二)审计方式。灾后恢复重建资金量大,建设周期长,任务繁重。为有效开展审计监督,保障资金使用和恢复重建的效果,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建设项目实施全面、全过程跟踪审计。
  各地要根据《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制定灾后恢复重建总体审计方案,并在国家当年下达的灾后恢复重建计划基础上编制年度审计计划,遇到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和地方审计机关审计职责范围交叉等特殊事项,由审计署统筹协调。
  具体审计以重点恢复重建县为区域,分头实施,分层汇总,把握总体,突出重点。按照“谁审计、谁公告”的原则,由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告灾后恢复重建审计情况,审计署每年向国务院报送一次审计结果报告。
  各级审计机关必需的审计经费列入同级预算。
  四、审计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并要求“举全国之力多渠道筹集灾后重建资金。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管好用好捐赠款物”。灾后恢复重建社会影响巨大,既关系到党和政府形象,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也关系到民生民意。审计机关必须依法、及时、有效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这既是审计法定职责要求,也是一项政治任务。各参审单位一定要本着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对历史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做好这项审计工作。
  (二)把握总体,突出重点。各参审单位要按灾后恢复重建总体审计方案要求,对灾后重建物资和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全面把握灾后重建总体规模,查清建设资金分配使用去向,促进落实灾后重建条例、规划及国家有关政策措施要求,揭露和反映资金使用和建设管理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重点关注灾后重建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和工程质量等问题。
  (三)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具有点多、面广、规模大、时间长、任务重、政策性强等特点。各参审单位要严格按照审计署有关要求,统一组织,统一处理标准,分级负责,分头实施。审计署每年下达灾后恢复重建审计计划,统筹安排审计力量。各审计单位定期向审计署报告审计情况,及时上报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审计署驻成都、兰州、西安特派员办事处要组织必要审计力量投入审计;四川、甘肃、陕西和对口援建省(市)的省级审计机关要统筹组织全省各有关地(市)审计力量投入审计。专业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从社会上聘请必要的相关专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参与审计。
  (四)搞好审前培训,明确审计要求。为搞好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审计署将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和年度审计计划,适时开展审前培训,参与审计的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投资处长、省(市)审计厅(局)投资处长和地(市)审计局长及各项目主审都要参与培训,明确审计思路,了解审计要求,熟悉审计方法。
  (五)加强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各参审单位要加强灾后恢复重建审计的组织和管理,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要严格执行审计署《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规定,确保审计报告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数据可靠。
  (六)加强廉政建设,做好保密工作。灾后恢复重建审计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审计任务,各参审单位要认真负责,在全面做好审计工作的同时,加强廉政建设和保密工作。审计组长是廉政和保密的第一负责人,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和有关廉政规定,维护审计人员良好形象;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审计情况或审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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