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销售自产软件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税函[2006]24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12
实施时间: 2006-5-1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82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和推动软件产业的发展,认真落实国家对软件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对生产销售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管理,现将软件企业销售自产软件产品的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因此,对我省经认定的软件企业销售的自产软件产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的优惠政策:
  (一)2006年5月1日以前认定的软件产品,经湖南省信息产业厅组织清理后发文明确为“嵌入式软件”的;
  (二)2006年5月1日以后新认定的软件产品,《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软件产品类别注明为“嵌入式软件”的。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对软件产品类别认定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反馈,由省局会同省信息产业厅进行重新确认。重新确认后确属“嵌入式软件”的,不得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的优惠政策,并追缴所退税款。
  二、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的自产软件产品与其他产品(包括嵌入式软件、硬件、系统集成、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同销售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应当分别核算其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的优惠政策。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软件企业的增值税纳税辅导和纳税评估。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虽分别核算销售额,但硬件产品利润率很低的,应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对象。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2007年第三批软件企业和软件产 穗国税转[2007] 2007/8/14
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1/1/1
湖南省信息产业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湘信发[2001]24 2001/12/16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021/7/2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本市2014年第 沪地税所[2014] 2014/9/22
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大信发[2004]45 2004/5/27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 琼国税发[2004] 2004/12/3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2012年第 粤国税办转字[2 2013/1/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10年第一季 沪地税所[2010] 2010/6/17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 202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