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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8]3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1
实施时间: 2008-1-1
失效时间: 2013-8-2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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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省局研究,现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幅度等问题明确如下:
  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暂继续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原《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发〔1994〕023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发〔1995〕92号)停止执行。
  劳动所得具体项目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
  二ΟΟ八年九月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鄂价环资规[2013]125号
发文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3-8-27
实施时间:201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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