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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库发[2005]1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发文时间: 2005-10-9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5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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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预算单位,各商业银行省(市)分行:
  为了深化国库集中收付改革,提高财政资金收付效率,方便省直单位缴款,用款,按照"一家预算单位在一家代理银行办理所有财政收支业务"和"省(市)分行负责资金清算和协调所属支行业务"的原则,现对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统一由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具有代理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办理,代理银行应当具备能够满足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的经营网点规模,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国库集中收付代理协议和清算协议分别由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武汉与代理银行省(市)分行签署。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协调有关国库单一帐户与零余额帐户之间的资金清算。各代理银行省(市)分行负责银行系统与国库集中收付系统的衔接,业务处理,资金清算,负责处理预算单位投诉和意见,协调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中发生的相关事项,制定银行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相关业务内部规程。
  二,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经办银行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等情况,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在省财政厅确定的具有代理资格的银行中,自主选择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零余额账户一经开设,原则上一个财政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各代理银行省(市)分行应将本行为预算单位开设及变更零余额帐户的有关情况报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国库处备案。
  三,各代理银行要协助省财政厅将省级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付以及各类资金银行帐户的开设,过渡到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所在银行统一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开设银行不仅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同时也办理预算单位非税收入收缴业务,逐步实现一家基层预算单位能在一家银行办理所有收支业务的目标。
  四,代理银行在银行法定营业时间内应按规定受理国库收付业务,不得以各种借口拖延或拒绝办理国库业务。
  五,代理银行省(市)分行对所属经办银行要加强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加强财政国库业务知识的培训,了解和掌握国库业务代理情况,加强与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的沟通,及时协调和解决代理国库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六,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建立对代理银行的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委托人对代理人奖惩的依据。对服务质量差,严重违反代理银行协议规定的,由省财政厅商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取消其代理资格。
  七,预算单位对代理银行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省财政厅投诉,也可以在新的财政年度更换代理银行,重新选择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省财政厅设立投诉电话(67818842和67818829),及时受理预算单位的投诉,协助预算单位做好国库收付工作。
  八,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银行代理省级预算单位工资发放业务操作办法

  为了规范省级预算单位工资发放行为,方便省直单位用款,提高工资支付效率,省财政厅将省级预算单位工资发放业务由一家银行代理改由多家银行代理,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省级预算单位工资发放业务由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招商银行五家银行分别代理,工资发放业务由各代理银行省(市)分行与省财政厅签订代理工资发放协议。
  二,预算单位工资发放的经办银行原则上为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开户银行。预算单位工资发放和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开设原则上在同一家经办银行办理。
  三,工资发放分为工资统发和银行代发两种方式。纳入工资统发范围的预算单位人员工资按"编办核编,人事核标,财政核资"的申报,核批程序不变,各单位人员工资情况如有变动应在每月28日前报省财政厅;没有纳入工资统发范围的预算单位人员工资实行银行代发,由预算单位按规定自行委托银行发放,但银行代发工资要逐步纳入工资统发范围。
  四,工资发放采取代理银行省(市)分行协调,经办行承办的方式。预算单位在经办银行为职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卡),经办银行将职工个人工资账户(卡)开户情况经省(市)分行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各预算单位与经办银行签订工资发放代理协议和代扣代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并送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经办银行按工资统发和银行代发为预算单位开设工资发放"银行过渡户",帐户名称分别为"******(单位)工资统发户"和"******(单位)工资代发户",用于接收工资统发人员和工资代发人员的工资性收入,处理代扣代缴等相关事宜。
  五,工资发放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编报和支付申请书的提交由预算单位自行办理(财政不再代为办理统发工资申请)。为确保工资按时发放,各单位要在每月工资发放规定到账日期前5天向省财政厅国库收付局提出直接支付申请,且工资发放直接支付申请书应单独打印(申请书仅限工资发放内容),否则延误工资发放相应责任由单位自行承担。
  六,工资发放到账时间为每月15日前。各代理银行省(市)分行应根据工资发放有关要求制定工资统发内部操作规程,明确专人负责协调工资发放事宜,按时接收统发人员工资信息,及时将工资统发数据送达各经办银行。代发工资发放信息按预算单位与经办银行签定协议方式传送,预算单位要将每月银行代发工资明细信息按要求提交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七,预算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工资帐户(卡),实行统发工资或银行代发后,对职工个人的工资及各项补贴不得采取现金方式发放,代理银行对用现金发放工资和补贴方式应予以拒付。
  八,本办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各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在通知下发后,要在2005年第四季度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预算单位要积极会同经办银行协商工资发放相关事宜,签定相关协议,为职工办理个人帐户(卡);各经办银行要努力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热情主动做好工资发放工作,对于延误工资支付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代理银行省(市)分行要分别按财政统发和银行代发(非统发人员工资)两种方式整理预算单位职工个人工资账户(卡)开户进展情况,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九,预算单位对代理银行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省财政厅投诉,也可以在新的财政年度更换工资发放代理银行,重新选择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
  十,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二00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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