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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财库[2008]41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7-1
实施时间: 2008-7-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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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穗府函〔2008〕52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广州市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国库处)。
  二○○八年七月一日
  附件:广州市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财务核算行为,建立健全财务监管体系,从制度和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库〔2005〕31号)、《关于2008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财库〔2008〕16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穗府函〔2008〕52号)的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的意义
  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是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延伸和发展,是广东省加强财政支出监管的开创性工作,也是源头防腐的一项制度创新,对提高预算执行透明度、细化预算支出管理、规范单位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作用。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有利于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管,有利于对预算执行信息的及时反馈,有利于政府对预算单位会计信息的及时掌握和综合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二、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的原则
  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的原则是预算单位“三权不变”原则,即在保持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不变、财务管理权不变、会计核算权不变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技术支持建立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系统,将预算单位的财务核算信息集中到财政部门,从而实现对预算单位财务核算信息的监管。
  三、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的内容
  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的“两统一”,即通过统一预算单位会计核算规程,统一预算单位会计核算软件,通过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系统将预算单位财务核算信息集中到财政部门,并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相关财政预算指标、支出数据进行自动对比纠错,从而实现对预算单位财务核算信息的监管。
  四、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的实施步骤
  按照“先试点、后扩大,再推广”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从2008年7月1日起,首批7个部门预算单位将开展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试点工作,在改革初期实行双轨运行,即各单位保留原有财务核算系统,同时也通过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系统进行日常会计工作。从2009年1月1日起,在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系统运行正常情况下,各试点单位不再保留原有财务系统。同时,在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改革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在2009年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单位范围,争取在2010年将市本级所有预算单位财务核算信息集中到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系统中。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应积极研究建立区级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系统,争取在2009年开展区级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试点的工作。
  五、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积极开展培训。为统一认识,便于试点单位掌握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情况,提高试点单位会计电算化操作水平,市财政局将积极组织开展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的培训工作。
  (二)配备必要的系统设备。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系统需要的软件由省财政厅免费提供,市财政局将确定软件实施服务供应商。试点单位需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等设备,市财政局将协助单位做好网络连接,以利于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协助单位进行数据迁移工作。市财政局将协助各试点单位,完成历年财务数据从原有财务核算系统到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系统中的迁移工作。
  (四)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工作。各试点单位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市财政局沟通联系,市财政局将组织有关人员上门跟踪服务,协助试点单位进行账务、报表等处理,保障试点单位顺利开展各项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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