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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暂行规则》、《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和《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暂行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会协[2008]3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8-9-8
实施时间: 2008-9-8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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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委员会:
  现将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暂行规则》、《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和《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暂行规则》及3个委员会成员名单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九日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暂行规则
  一、为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涉及专业问题的研究,对注册会计师提供技术服务,根据《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
  二、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是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负责。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三、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
  (二)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技术援助;
  (三)与有关政府部门沟通,就有关专业问题提出建议。
  四、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由会计、审计、法律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11人组成。
  五、担任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中级职称人数控制在10%左右);
  (二)在会计、审计、法律或其他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六、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八、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可以连聘连任。
  九、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开会;
  (二)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三)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四)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会议;
  (五)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会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就专业问题形成一致意见;通过讨论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又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十、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对有关专业问题提出的咨询意见旨在提供理论和技术指导,不代替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十一、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会议;
  (二)对工作过程中知晓商业秘密应予保密。
  十二、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专业技术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十三、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十四、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活动经费、课题经费,由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安排,在会费中列支。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成员名单(共计11人)
  主任委员:
  张捷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 高级经济师
  副主任委员:
  杨滨刚 哈尔滨公立会计师事务所所长  高级会计师
  滕英超 万隆会计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所长  高级会计师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纪 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  高级讲师
  王秉利 哈尔滨开发会计师事务所所长  高级会计师
  王哲人 黑龙江中龙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 高级会计师
  苏  萍 黑龙江亚中会计师事务所所长  高级会计师
  李豫龙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副所长  高级会计师
  赵淑娟 哈尔滨建兴会计师事务所所长  会计师
  秦雪军 黑龙江正达会计师事务所所长  高级会计师
  董惠平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  高级会计师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机制,规范行业自律性惩戒工作程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成立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惩戒委员会为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理事会)设立的专业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省注协秘书处)负责办理。其职责是:
  (一)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
  (二)负责违规行为的调查;
  (三)负责召集惩戒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惩戒委员会相关文件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五)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惩戒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注册会计师审计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作出惩戒决议。
  第五条 惩戒委员会由30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28名,行业协会2名。委员人选由省注协秘书处提名,省注协理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后聘任。
  第六条 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由省注协秘书处提名,省注协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在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专业资历、年龄层次和身体状况等方面具备能履行其工作职责能力和条件。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五年以上,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职位;
  二、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本人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
  四、热心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工作,自愿为行业自律管理服务,在本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
  第九条 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条 惩戒委员会对执业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以下方式的惩戒:
  一、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社会公开遣责。
  第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对违规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以下方式的惩戒:
  一、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社会公开遣责。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惩戒委员会可提议由省注协秘书处转交财政、司法等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向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提交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案情。
  第十四条 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应在省注协秘书处提交案情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召开委员会会议;如需召开委员会的时间确定后,省注协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相关事项通知各委员及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第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在作出惩戒前,应向当事人发送拟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拟作出的惩戒种类、理由及根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的陈述与申辩理由;当事人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
  第十六条 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每次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由省注协秘书处从30名委员中随机抽选11名委员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省注协秘书处负责向惩戒委员会会议介绍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案情以及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申辩理由。
  第十九条 惩戒委员会会议可由省注协秘书处有关调查人员列席,说明有关案情;如有需要,主任委员可以决定邀请相关专家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条 惩戒委员会可就有关案情向省注协秘书处提出质询,如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委员认为省注协秘书处提交的案情不清、证据不足,可中止审议,并要求省注协秘书处重新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在审议案情过程中,可参考或采用省注协专业技术委员会对相关专业技术问题解释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当事人惩戒或给予何种方式的惩戒;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一人一票;由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书面会议决议,并由参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中签字,由省注协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四条 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议,由秘书处以“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义行文公布,并记入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
  第二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的工作为义务性质。
  第二十六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惩戒委员会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第二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应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九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会议的;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的;严重违反惩戒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缺额按委员产生程序予以增补。
  第三十条 惩戒委员会活动经费、课题经费,由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安排,在会费中列支。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一届惩戒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共计30人)
  主任委员:
  杨晶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副秘书长
  副主任委员:
  邱萍 哈尔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管部主任
  唐宗明:黑龙江中齐会计师事务所 所长
  委员(按姓氏笔划排序):
  于波 黑龙江华天会计师事务所 所长
  马庭伟 黑龙江华腾会计师事务所 所长
  王丽 万隆会计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副所长
  王宪文 佳木斯新利会计师事务所 所长
  田楠 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副所长
  孙兆滨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监管部主任
  许书容 辽宁天键会计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所长
  许兆辉 黑龙江安联会计师事务所 所长
  汝涛 大庆中庆会计师事务所 所长
  李金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副所长
  李文华 哈尔滨隆汇会计师事务所 所长
  李志刚 哈尔滨建兴会计师事务所 副所长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暂行规则
  一、为了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教育培训工作,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教育培训委员会。
  二、教育培训委员会是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负责。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教育培训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三、教育培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分析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状况和能力需求,审议注册会计师行业培训规划;
  (二)审议我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三)审议我省注册会计师教育培训的内容、教材。
  四、教育培训委员会由10名委员组成,分别是注册会计师代表、专家学者及协会代表。
  五、教育培训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顾问1名。
  六、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会计师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及多年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实践经验;
  (二)在事务所工作的须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位;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行业处罚和协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四)专家学者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五)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七、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由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九、教育培训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省注协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开会;
  (二)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三)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四)省注协秘书处的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
  (五)教育培训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议;通过讨论难以形成会议决议的,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十、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
  (二)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会议情况应予保密。
  十一、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教育培训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十二、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十三、教育培训委员会活动经费、课题经费,由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安排,在会费中列支。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成员名单(共计10人)
  主任委员:
  宁哲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副秘书长
  副主任委员:
  段继强 黑龙江三疆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
  冷雪梅 大庆元昇会计师事务所 所长
  顾 问:
  谭广和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原会长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文义 齐齐哈尔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秘书长
  刘琦祺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副所长 李丛艳 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 副所长
  张劲松 哈尔滨商业大学会计学院 副院长
  张淑敏 黑龙江龙华会计师事务所 总审计师
  武铁钢 哈尔滨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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