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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财办农[2007]152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林业厅
发文时间: 2007-6-26
实施时间: 2007-6-2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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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省辖市财政局、林业局,有关县(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及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规定,我省制定了新的《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统称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用于省级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公益林是指我省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区划界定并经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省级公益林是指各县级实施单位按照《河南省林业厅关于搞好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豫林补[2006]25号)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
  第二章 补偿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
  第五条 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为基层支出,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0.25元为省级支出,由省财政部门列支,用于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资源监测、跨辖区重要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以及重点林区道路维护。
  第六条 基层支出包括护林员劳务开支和公益林建设开支两部分,各实施单位根据公益林权属并结合实际需要,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一)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的,护林员劳务开支每年每亩3-4元;其余资金为公益林建设开支,用于森林火灾预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源档案管理、补植、抚育、修建护林设施等。
  (二)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村(组)集体或集体林场的,由县、乡林业管理部门和村集体根据当前管护状况及不同区域的护林难易程度确定管护范围和开支标准。用于护林的劳务开支一般不低于每年每亩3元,对每个护林员的具体劳务支出由护林合同(合同样式详见附件2)确定;其余资金为公益林建设开支,其用途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三)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且由个人负责管护的,基层支出4.75元全部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样本详见附件3)规定承担护林责任和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公益林建设责任。
  对面积分散、地块交错、林农不愿承担管护责任的公益林,其护林责任和建设责任由县、乡林业管理部门参照本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组织落实。
  (四)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内不同权属的公益林,其护林责任和建设责任由具体的管理机构或实施单位参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相关规定组织落实。
  (五)其他权属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其护林责任和建设责任由县级实施单位参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组织落实。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七条 每年2月底之前,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联合向省辖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报送补偿基金年度使用方案,内容包括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情况、公益林管护情况、批准的征占用公益林林地情况,当年的护林员劳务开支、公益林建设开支计划等,同时填报《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情况总结表》、《上年度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表》和《当年补偿基金分项开支计划表》(表式详见附件4、5、6);3月10日之前,省辖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将县级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联合报至省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报账制等方式拨付,确保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公益林事权等级,分别建立健全中央和省级补偿基金拨付、使用与管理档案。
  第十条 国有林业单位和乡级林业管理部门分别按公益林事权等级,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一条 公益林建设开支必须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县级实施单位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统一编制本辖区公益林建设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每年实施的建设项目不得超过4个。辖区内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具体实施单位所编制的公益林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包含在县级公益林建设年度实施方案之中。
  第十二条 当年12月底前,县级实施单位上报下年度公益林建设实施方案。每个县级实施单位年度公益林建设开支预算总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5万元以上的,由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至省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护林员劳务开支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入实施单位的账户,按照《河南省重点(省级)公益林护林员护林合同》有关规定,待年底护林绩效考核合格后结清。
  第十四条 公益林建设开支根据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预付项目实施单位70%的建设资金,剩余的30%待项目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结清。
  第十五条 县级实施单位应及时上报公益林建设开支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审批部门自接到项目竣工验收报告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项目实施单位凭核查结果和有关凭证结算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县级实施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护林责任和公益林建设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视情节扣减其补偿资金。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中,扣减的护林员和林农个人的护林劳务资金,由县级实施单位用于护林绩效突出者的奖励;扣减的公益林建设资金,由县级实施单位统筹安排,用于下年度的公益林建设。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脱离管护任务随意切块下达资金,也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截留、挤占、挪用补偿基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实施单位,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下年度视情节一次性调减其补偿基金:
  (一)截留、挤占、挪用、克扣补偿基金,情节严重者;
  (二)上报征占用公益林林地弄虚作假者;
  (三)在国家和省级开展的年度管护责任目标(包括护林绩效和公益林建设质量)检查中,连续两年不合格者;
  (四)一年内累计3次未按时上报有关材料或报送的材料不合格者;
  (五)擅自改动已批准的公益林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者;
  (六)违反公益林资源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公益林生态功能持续下降者。
  第二十一条 调减的补偿基金用于新调整的县级实施单位相应增加的公益林补偿。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省辖市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所辖的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或乡级林业管理部门签定公益林管护合同(合同样本详见附件1),国有林业单位和乡级林业管理部门应与护林员或林农个人签定护林合同。
  第二十三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公益林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区划界定、资源监测、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年度自查、评先表彰、公益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管理经费的安排标准不低于本辖区补偿基金总额的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豫财办农[2005]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县级实施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报省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林业主管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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