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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非[2007]74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10-30
实施时间: 2007-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7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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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治理、改善和优化软环境建设的要求,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提高执法部门运行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免收部分证照类收费项目,所需工本费支出,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将不再体现政府职能和行为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变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45个收费项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已经调整(或停止),予以取消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
  1.招、投标法培训费
  2.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前培训费
  (二)公安部门
  3.养犬登记费
  4.养犬年度注册费
  5.违章非机动车保管费
  6.分合式自行车牌证工本费
  7.公共娱乐场所安全许可证工本费
  8.《计算机机房安全合格证》工本费
  9.液化气储存、灌装许可证工本费
  10.液化气安全运输使用证费
  11.液化气槽车消防安全检测费
  12.经济警察训练费
  13.公安装备器材管理费
  14.机动车驾驶员年审费
  15.机动车交通违章电子监控工本费
  (三)教育部门
  16.高级中学自费生学费
  (四)水利部门
  17.四荒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
  (五)卫生部门
  18.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
  19.大型医用设备工作人员上岗培训考核费
  20.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费
  21.《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工本费
  22.医院分级管理评审费
  23.《出生医学记录》工本费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24.外来人员就业证工本费
  25.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工本费
  26.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障登记卡工本费
  27.就业前培训费
  (七)质监部门
  28.肉罐制品、调味品生产许可证
  (八)动物卫生监督部门
  29.新兽药审批费
  30.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九)旅游部门
  31.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培训考试费
  (十)人事及编制部门
  32.增领或补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本费
  33.事业单位登记培训费
  34.人才中介师执业资格认定费
  (十一)工商部门
  35.工商管理 Ic卡工本费
  36.市场设施租赁费
  (十二)人口计生部门
  37.生育二胎社会负担费
  38.《生育服务证》工本费
  39.特批生育技术鉴定费
  40.计划生育手术费
  (十三)省直机关工委
  41. OA办公自动化培训费
  42. OA办公自动化培训管理费
  (十四)统计部门
  43.不参加培训人员《统计上岗证》工本费
  44.助理统计师岗位培训费
  45.统计专业大学自学考试助学收费
  二、下列12项省级批准的证照类工本费,予以免收,对其所需的工本费支出,改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
  (一)商业部门
  1.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许可证费
  (二)教育部门
  2.高中毕业证工本费
  (三)文化部门
  3.图书馆借书证费
  4.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警示标志牌工本费
  (四)新闻出版部门
  5.《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五)卫生部门
  6.孕产妇保健册工本费
  7.儿童保健手册工本费
  (六)公安部门
  8.计算机清除病毒软件软盘工本费
  (七)劳动保障部门
  9.社会保障卡工本费
  (八)法制部门
   10.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工本费
  (九)旅游部门
   11.涉外经营单位定点标志牌工本费
  (十)政府采购部门
  12.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
  三、下列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涉及的业务不再体现政府职能和行为,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公安部门
  1.驾驶员体检费
  2.机动车场地使用费
  3.船只看管费
  4.计算机解毒软盘拷贝费
  5.办理《犬免疫牌》免疫费
  (二)农业部门
  6.种子有偿转让服务费
  (三)卫生部门
  7.婚前检查费
  8.新生儿疾病筛查费
  (四)红十字会
  9.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费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确保政策落实
  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和实行免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及省政府规定履行行政审批及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這予以保障,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事务及管理职能所需经费开支。
  对于转为经营服务性的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仍作为非税收入管理。除转为医疗收费(即婚前检查费、新生儿疾病筛查费)的项目外,其它收费项目应当按《辽宁省非税收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后,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二)规范各类收费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和《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00号)执行,不得违反规定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征收部门、单位的,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财政部门不能直接征收的,由财政部门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征收;未经财政部门同意,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委托或代收非税收入。
对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按照自愿原则,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要求单位和个人接受各种经营服务并收取费用。禁止强制企业或个人缴纳各类协会(社会团体)会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保险费、报刊杂志费等。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业已公布取消和免收的收费项目落到实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也不得变相恢复征收。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从今年底开始,利用一段时间,对2006年以来全省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普遍检查。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等部门联合部署,拟定检查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各项具体工作。检查的范围包括省、市、县(区)所有收费执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是否合法、合法的收费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仍在继续收取《是否存在多部门交又重复收费、是否存在搭车收费、是否存在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以及各种名目的代收费和培训费等。特别是要集中力量和时间,对社会及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影响软环境建设的各种乱收费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或者变相继续收费的,以及违反规定利用自然垄断地位或行政手段强行(制)收取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收费的,各级财政、物价和监察纠风等部门,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281号),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另行通知。
  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总结收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凡涉及上述收费项目变更的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原核发《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和《收费许可证》的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并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7年12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如数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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