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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定额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函[2008]1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98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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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103号)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后,应对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及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双定户”的定额进行相应调整。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组织人员尽快对纳税人重新进行税种鉴定,对黑龙江省地方税收业务管理系统中的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即纳税管理卡)相关信息进行调整和补录,具体要求是: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调整为20%。
  (二)增加“地方教育附加”税目,科目编码为: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预算级次为:省级。
  二、对实行电脑定税的饮食业、洗浴业、娱乐业纳税人,应先行更改税种鉴定,使电脑定税软件能够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及教育附加征收率重新核定生成应纳税额,在2月份征期(征收1月份税款)时,保证纳税人按调整后的定额申报纳税。
省局将尽快将电脑定税软件进行修改,各地要注意及时下载更新。
  三、对其他实行定额征收的“双定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因涉及纳税户较多,工作量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征收。对纳税规模较大的,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定额调整,下达税收定额调整通知书,将地方教育附加及时征收入库;对纳税规模较小的,可由各主管地税机关采取简并征期的方式,半年或一年征收一次,但不得提前征收。
  四、各地要认真落实税法和省政府规定,做好宣传辅导工作,避免出现因定额调整引发群众事件。同时,要加强税收管理工作,对因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对税收的影响作深入分析,对纳税企业经营情况开展典型调查,准确掌握其应纳税经营额,保证流转税等税收征收管理到位。
  五、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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