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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全省各生产矿井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
发文文号: 晋财煤[2007]9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12-28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税费法规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306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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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工业局对全省各生产矿井采煤煤种和核定产能公示后的核实结果,以及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8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晋财煤[2007]8号)规定的征收标准,经计算,现将2008年全省各生产矿井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适用的征收标准(已考虑煤种、产能调节系数因素)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征收标准,足额征收,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
  二、征收工作中,若发现本通知中存在遗漏的生产矿井,以及生产矿井基金适用煤种、产能低于实际生产煤种、产能的情况,各级地税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逐级向上级地税机关反映,由省地方税务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若发现生产矿井基金适用煤种、产能高于实际生产煤种、产能的情况,各级地税部门根据企业反映情况,可通知企业携带煤种、产能证明资料及时到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核实更正。基金征收单位在未接到省财政厅下发的更改征收标准文件前,按本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三、在建矿井正式投产后,基金征收单位应及时通知企业携带煤种、产能证明资料及时到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办理由“工程煤”转生产煤基金征收标准手续,征收单位接到省财政厅下发的更改征收标准文件后,进行征收标准调整。
  附件:全省生产矿井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表

相关附件:
附件:全省生产矿井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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