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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政发[2008]4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8-8-5
实施时间: 2008-9-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8433
评论人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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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960元、850元、780元、69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8.0元、7.1元、6.5元、5.7元四档。
  请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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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penglianchao   2008年9月1日 +25金币
“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80元、71元、65元、57元四档”应为“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8.0元、7.1元、6.5元、5.7元四档”
dreamwake   2008年9月1日
每小时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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