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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煤价调[2005]1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5-5-8
实施时间: 2005-6-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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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市(州、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4月19日召开的2005年全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会议精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有关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关于征收标准。为有利于全省征收工作的统一管理,避免各地征收标准不统一造成的矛盾和冲突,全省必须执行统一的征收标准。在当前煤炭市场供求紧张、煤价保持上扬态势的情况下,原煤(含洗混煤)和洗精煤(含无烟块煤)的征收标准维持不变,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焦炭征收标准调整为每吨50元。个别地方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必须尽快调整到位,不得自行其是。
  2、关于代征手续费比例。鉴于全省各地煤炭产量和外销量有大有小,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渠道和征收方式各不相同,征收成本的构成也不同,将代征手续费比例调整为1—5%。各地具体的代征手续费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征收成本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合理确定,报经市、州、地批准同意后上报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为减化代征手续费拨付手续,可先扣除手续费后再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级解缴。但代征手续费的具体拨付仍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办理,代征部门不得在未缴之前直接扣除手续费。
  以上两项政策调整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五月八日
  抄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张群山副省长、吴跃副秘书长。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省煤炭局、省国税局。
  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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