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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审计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规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解缴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价监调[2005]176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12
实施时间: 2005-8-1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3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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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各产煤县(市、区、特区)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解缴工作,实现解缴工作的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我们制定了《规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解缴工作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规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解缴工作规定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审计厅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规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解缴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解缴工作,实现解缴工作的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一、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各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缴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二、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必须按照《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足额分级解缴,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截留或推迟解缴。
  代征部门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要及时缴入同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各县(市、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征收的基金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州、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市(州、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次月15日前将本级上月征收的基金按规定的比例缴入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户;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必须在25日前将本级基金专户上的资金划入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
  三、各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代征部门的手续费,由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实际缴入专户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数量,按规定比例拨付,在基金支出中列支。
  为简化代征手续费拨付手续,省级以下有代征机构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所收取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可先扣除代征手续费后再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级解缴。所扣代征手续费必须缴入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支出由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在基金支出中列支。代征手续费不得在未缴财政预算外专户之前直接扣除、使用。
  四、建立分月逐级填报征收解缴统计报表制度,加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解缴统计工作。各县(市、区、特区)应于次月20日前将上月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解缴统计报表上报所属市(州、地),各市(州、地)于25日前上报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抄送贵州省地税局地方税管理处一份。
  五、认真开展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解缴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不定期对本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组织审计、财政等部门进行审计检查。各市(州、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不定期对所属县(市、区、特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解缴情况进行审计检查。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定期组织省审计、财政等部门有重点地对部分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解缴情况进行审计或财政检查。
  审计检查中如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其情节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此前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抄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石秀诗省长,王正福、包克辛、张群山副省长,吴跃副秘书长。
  抄送: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各产煤县(市、区、特区)政府,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贵州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5年8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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