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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关于省内生活、生产用煤暂缓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价监调[2004]35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12-9
实施时间: 2004-1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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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物价局、经贸委(局)、煤炭局
  《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黔价[2004]234号)中已明确规定对省内生活、生产用煤暂缓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在实际征收工作中部分产煤县存在对省内用煤一并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现象。根据11月18日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在调研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对省内生活、生产用煤暂缓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落实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地必须严格执行《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一款“对省内生活、生产用煤暂缓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省内生活、生产用煤的供应。
  二、各地在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时,对省内跨区域用煤能够准确区分的直接缓征,无法准确区分的实行核量缓征。市(州、地)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用煤缓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由各市(州、地)负责协调落实。省内跨市(州、地)的用煤,由用煤企业主动与产煤县签订供货合同,按合同规定的供煤量核定办理价格调节基金的缓征手续 ;或由用煤企业向所在市(州、地)经贸委(局)、煤炭局申报,省经贸委会同省煤炭管理局、省物价局核定其全年的用煤量,由供煤县凭用煤企业购煤增值税发票,分月给予办理缓征手续。
  对省内生活用煤各市(州、地)和产煤县(市、区)应结合各自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缓征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
  三、各市(州、地)和产煤县应于2005年12月底前制定出对省内生活、生产用煤暂缓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以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煤管局备案。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经贸委 贵州省煤炭管理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九日
  抄报:省人民政府
  抄送: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各产煤县政府,省、市(州、地)地税局。
  贵州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4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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