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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6-1-1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593
评论人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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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切实做好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大连市(以下简称“东北三省一市”)地方国有企业及中央已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军工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中有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按照《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进行改革试点时,在按规定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比例补助的资金。补助资金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原则进行。
  二、预拨补助资金由东北三省一市财政部门申请。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各试点城市纳入改革范围的厂办大集体户数、在职集体职工人数、经济补偿金标准、企业资产负债等基本情况及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一)。
  三、财政部对申请报告审核同意后,按中央财政应承担补助金额的50%的比例预拨补助资金。
  四、东北三省一市财政部门应当对试点城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进展情况进行年度总结,总结报告应当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五、试点城市的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完成后,由东北三省一市财政部门上报各试点城市的补助资金清算报告。
  六、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情况以及各试点城市的补助资金汇总清算表、厂办大集体实际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厂办大集体实际解除劳动关系的离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见附件二至四)。
  七、清算报告和数据软盘(含附件一至附件四)应分别报送财政部和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八、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属地原则,对清算报告出具审核意见,并编制审核结果汇总表(见附件五)。重点对厂办大集体的企业性质、在职集体职工人数、在岗集体职工人数、职工工龄、上年工资水平和实际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核。
  九、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于收到清算报告的4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及审核结果汇总表。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省市财政部门。
  十、财政部依据各地上报的清算报告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审核意见,据实进行清算。
  十一、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应与地方筹集的相应资金一并用于厂办大集体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十二、财政部将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试点工作结束后进行专项审计。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中央管理企业在东北地区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附件编 报 说 明一、厂办大集体表样共五张,均为EXCEL格式。其中,表一至表四由东北三省一市财政厅(局)填报;表五由财政部驻东北三省一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填报。
  二、表一、表二和表五需同时以纸质表格和电子表格上报,表三和表四只需以电子表格上报。
  三、表一至表四的填报要求:
  1、表一、表二的“厂办大集体名称”和“主办企业名称”栏应填企业全称,与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一致。
  2、表一、表二的“主办企业隶属关系”栏按四类情况填报,即:地方企业、中央下放煤炭企业、中央下放有色企业、中央下放军工企业。
  3、表三的“人员身份”栏按三类填报,即1、在厂办大集体工作的在岗集体职工,填“1”;2、在主办企业工作的厂办大集体在岗集体职工,填“2”;3、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岗的原主办企业全民职工,填“3”。
  4、表四的“人员身份”栏按两类填报,即1、未解除劳动关系的离岗集体职工,填“4”;2、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但目前离岗的原主办企业全民职工,填“5”。
  5、表二的“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原主办企业全民职工”栏,按表三“人员身份”栏填“3”和表四“人员身份”填“5”的人数合计填列。
  四、表五有关栏目的填报要求和填报依据1、“厂办大集体名称”和“主办企业名称”栏应填企业全称,与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一致。
  2、“厂办大集体名称”栏中填列的必须是东北三省一市地方国有企业或中央下放煤炭、有色、军工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工商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填报依据:厂办大集体设立的批准文件和工商登记执照。
  3、“主办企业隶属关系”栏按四类情况填报,即:地方企业、中央下放煤炭企业、中央下放有色企业、中央下放军工企业。填报依据:中央企业下放的有关文件。
  4、“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人数”栏为四类人员的合计数,一是在厂办大集体工作的在岗集体职工;二是未与厂办大集体解除劳动关系的离岗集体职工;三是在主办企业工作但未与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岗集体职工;四是由主办企业委派到厂办大集体工作,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原主办企业全民职工。填报依据:劳动合同、招工表、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等。
  5、“厂办大集体所在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栏按当地政府发布的关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填列。
  6、“实际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项目下的“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支付数额”栏,按厂办大集体净资产实际变现值扣减用于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等债务以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后,实际用于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填列。
  附件:关于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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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11年9月27日
辽宁省关于厂办大集体相关细则 何时出台 职工的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采暖补贴 一个孩补贴 和最低生活费  何时能得以到位
视野网友   2011年3月26日
 .我们 终于盼到今天.大集体职工太难了.感谢总理
视野网友   2011年3月23日
今天新闻总理发表解决大集体问题,真是太好了,终于盼到今天,太阳出来了,终于有人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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