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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1998]12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8-12
实施时间: 1998-8-12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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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我省煤炭资源分散,多系中、小企业和个体户开采经营,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易漏征漏管。为加强源程序泉控管,防止税源流失,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我省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的适用范围包括煤炭。
  二、“资源税管理证明”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地每半年向省局上报一次证明的需要量,并到省局征管处购领。
  三、对用石灰石连续加工锻烧成石灰、粘土连续加工锻烧成红砖而无法准确计算石灰石、粘土移送使用量的,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湖南省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移送使用资源税税额折算表》(附件1)计算;对施工所用河砂、卵石、石砂石按照《湖南省建筑用未税矿产品资源税税额折算表》(附件2)计算。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省局确定的税额标准20%的范围内浮动。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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