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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模具工业园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企[2004]442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4-11-24
实施时间: 2004-11-2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32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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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大连市模具工业园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吸引模具高级技术人才,形成模具产业积聚效应,发挥模具工业园产业基地的作用,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模具工业园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模具工业园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模具工业园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鼓励模具企业到大连投资,促进我市模具产业发展,推动装备制造业基地建设,市政府决定由市本级和开发区两级财政对等拨款设立大连市模具工业园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确保资金使用效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专项资金适用于入驻大连模具工业园的模具生产企业,与模具生产相配套的设计、加工、材料处理和标准件供应等企业(以下简称模具企业)。
  二、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方式
  (一)对符合条件的模具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购置国内外先进设备,根据项目贷款金额、利率和期限,给予贷款利息70%的贴息补助,贴息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二)对符合条件的模具企业自行研究、开发、制造大型、先进、精密模具,对其研发部分经费按实际发生额济于5-10%的专项补助。
  (三)受模具企业聘用并在企业中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且年薪超过6万元的高级模具技术人才,按照本人对所在企业的贡献及该企业当年业绩,给予不超过其本人上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30%的一般性补助。高级模具技术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经委会同时财政局根据大连市模具产业人才发展状况制定,每年调整一次。
  (四)模具工业园工作管理经费,包括为模具工业园发展支付的广告费、招商费、模具工业园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经费、经政府批准聘请的专家费用、项目评审费、监督检查费用等。
  三、开发区财政支持方式
  (一)对符合条件的模具企业在园区内租赁厂房时,按现行市场价格给予0.20元/平方米/天补助,补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二)对符合条件的模具企业在园区内签订十年以上(含十年)厂房租赁合同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的租赁费给予全额补助。
  (三)对符合条件的模具企业贷款建设厂房或购买由园区统一建造的厂房时,根据贷款金额、利率和年限,给予贷款利息70%的贴息补助,贴息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四)对符合条件的模具企业购买园区内的厂房时,可缓付二年付款。两年内按厂房租赁价格给予全额补助。
  四、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
  1、负责核批年度项目项资金预算;
  2、负责核批模具工业园工作管理经费年度预算;
  3、负责审核并会同市经委、开发区管委会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4、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审批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二)市经委和开发区管委会
  双方共同组成模具工业园管理监督机构,并对模具工业园领导小组负责。
  1、共同提出项目资金年度预算;
  2、市经委负责市本级专项资金计划和管理,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本级专项资金计划和管理;
  3、共同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4、共同负责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拨付项目资金;
  5、共同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共同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四、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一)项目统一实行网上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填报有关申请表格,并按要求向市经委、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报送有关资料。
  (二)对于申请专项补助和购买设备贷款贴息的模具企业,市经委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小组,会同市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对所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市经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初步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三)对于申请一般性补助的模具企业和高级模具技术人才,由市经委会同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审核,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四)对于申请租赁、购买、建设厂房补助的模具企业,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市经委进行审核,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五、项目资金的适用于监督、检查
  (一)根据预算,市财政局与开发区管委会对等拨付模具园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在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市经委、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给企业。
  (二)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对拨付的专项资金应单独进行财务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对于高级模具技术人才补助资金,企业应于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发放给有关人员。
  (三)市财政局、市经委、开发区管委会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回已拨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惩罚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开发区管委会共同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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