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住房公积金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政办发[2007]166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7-12-25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818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中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单位、职工各10%;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单位、职工各15%。单位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12%的,对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大政发〔1999〕66号),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形式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新职工,可继续执行单位25%、职工15%的缴存比例,且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但超过12%比例的部分需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注明属于住房货币补贴。大连开发区职工继续执行单位18%、职工14%的缴存比例,且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但超过12%比例的部分需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注明属于住房货币补贴。
  各区市县新、老职工界定标准按当地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缴存基数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对超过部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次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 穗公积金中心[2 2010/5/27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 京房公积金发[2 2007/5/9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沪公积金[2014] 2014/11/22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13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 沪公积金管委会 2013/7/1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西省地方税务 2013/7/1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通 2012/8/15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榕公积金业[201 2013/5/27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 青住金发[2013] 2013/11/1
关于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的通知 建金[2024]37号 2024/5/22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12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 天津市地方税务 20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