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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8]47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18
实施时间: 2008-7-1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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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中山地税发〔2008〕120号)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第四条规定:“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其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开具发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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