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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无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7]7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29
实施时间: 2007-3-29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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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2006年,在全省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各地发现一些原来已办理税务登记(或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没有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没有通过年检已被注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此类纳税人的税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没有通过年检已被注销的纳税人,不得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可按无照户录入CTAIS征管系统。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要收缴其税务登记证件,在CTAIS中将税务登记表类型变更为无照户,原纳税人识别号予以保留。同时,告知纳税人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在纳税人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按工商营业执照类型变更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以原纳税人识别号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对虽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具有合法租赁、承包手续的,可以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二、关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
  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没有通过年检已被注销的纳税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原来已经认定的,要撤销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关于征税和发票使用问题
  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没有通过年检已被注销的纳税人,对其经营收入必须照章申报缴税,国税机关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纳税人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国税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国税机关为其代开普通发票。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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