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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8]2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2-5
实施时间: 2008-2-5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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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2008年度税收专项检查任务,确保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市组织开展2008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一)行业税收专项检查总局确定指令性检查项目: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烟草行业。
  总局确定“大型企业集团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指令性专案检查项目:工商银行;平安保险公司;电力企业。
  总局确定指导性检查项目:餐饮业及娱乐业;有色金属冶炼业;品牌营销的总代理商(或区域代理商)。
  青岛确定指导性检查项目:汽车生产及销售行业;保险业;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长期微利经营、跳跃式盈亏中型企业。
  其中指令性专项、专案检查项目为各单位必查任务,各单位应予以认真落实。另外,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至少选取2-3项指导性税收检查项目或安排其他专项检查项目,在本辖区范围内实施检查。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根据总局工作要求,2008年我市继续开展重点行业和地区的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整治实效,市局稽查局在征求市局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认真分析、科学筛选,确定以下税收专项整治项目:
  制售、非法代开假发票涉税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利用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兜售、虚开假发票专项整治;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凭证滞留票专项整治。
  税收专项整治由市稽查局统一牵头,汇同市局征管处、法规处、相关管理局及公安局、工商局、海关等部门联合研究工作措施及方案,共同组织实施,旨在通过专项整治工作,促进行业及地区税收秩序的进一步规范。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目标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目标,依法严厉查处相关行业和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创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三、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时间安排本次专项检查自2008年2月份开始,分3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自2008年2月1日-2008年2月29日,为组织部署阶段各单位根据确定的专项、专案检查及专项整治项目,对被检查行业进行调查,全面收集行业性税收政策及相关规定,拟定检查计划与实施方案。
  二)第二阶段自2008年3月1日-2008年9月30日,为检查实施阶段各单位根据工作要求,全面组织实施检查。为突出专项检查工作的统一性、针对性,确保全市专项检查工作的查处成效,各单位组织专项检查的时间与进度尽量与市局的安排保持一致。各项检查具体时间安排:
  2008年3月-2008年5月:品牌营销的总代理商(总经销商);汽车生产及销售行业; 重点税源企业; 长期微利经营、跳跃式盈亏中型企业专项检查及制售假发票涉税违法行为整治;城阳小商品市场、海关滞留票专项整治。
  2008年6月-2008年9月: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烟草行业;有色金属冶炼业;餐饮业及娱乐业;保险业;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企业专项检查。
  工商银行、平安保险公司、电力企业检查根据总局时间安排确定;此外,各单位可结合实际于2008年3月-2008年9月自行确定安排本区域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三)第三阶段自2008年10月1日-2008年10月15日,为总结整改阶段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认真做好以下总结工作:一是对本年度税收专项检查的布置、开展及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二是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行业性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建议,撰写专题总结报告;三是认真总结检查方法及技巧编写行业检查指南、典型案例及经验做法材料。
  四、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实施税收专项检查是2008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之一,是实现严厉打击税收违法犯罪,促进征管、堵塞漏洞,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工作目标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支持专项检查工作。根据总局工作要求,市局决定成立由于光总经济师任组长,稽查局、法规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人为成员的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专项检查办公室设在市局稽查局,统一领导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二)加强协调,明确分工。本年度税收专项检查继续推行分级分类检查,市局稽查局统一部署全市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并负责专项检查中重点税源企业及有明显涉税违法疑点列入市局稽查局专项检查计划企业的检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在市局稽查局的统一指导安排下,结合本地实际,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开发区国税局稽查局、市内各国税局检查科牵头,做好本单位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
  各级机关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注重系统内外的部门合作,既要加强内部稽查、征管、法规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又要加强国地税之间、异地税务机关之间以及税务与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增强执法手段,减轻取证阻力,有效形成合力。特别强调,各单位在检查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案件协查工作,树立“协查地也是发源地”的意识,在保证协查回复及时准确的基础上,充分发掘协查线索开展延伸检查;进一步加强税警协作,必要时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增强执法手段,减轻取证阻力;对检查未发现“偷、逃、骗、抗“等涉税违法行为但存在跨国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及时移交国际税收管理处进行处理。
  三)抓住重点,周密部署。各局要根据市局要求,因地制宜认真研究制定税收专项检查计划,确定切实可行的检查实施方案。要充分利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收检查的成果以及各种税收征管资料开展查前分析,有针对性的选择本单位检查项目,确定所查行业的重点企业进行剖析性检查,积累经验后开展全行业检查;同时结合选定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财务会计制度和以往检查经验,采取各种形式对检查人员进行查前培训,使检查工作做到有的放矢,确保专项检查的成效和质量。要切实把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和自行组织的检查有机结合起来, 科学安排检查时间,合理调配检查力量,统筹兼顾。
  四)加强稽查力度,严办大要案件。各单位在对涉税违法线索指向集中、违法活动猖獗或征管基础薄弱的行业实施专项检查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对违法手段恶劣及新类型或具有典型意义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大对该类案件的处罚力度及执行力度,严禁以补代罚。同时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大要案报告制度,及时向市局相关部门汇报大要案件查处进展及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便于上级机关分析发案规律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局已将各单位涉税违法大要案件查处情况列入《青岛市国税系统基层局2008年绩效考核办法》实施数控考核。
  五)以查促管,标本兼治。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依法治税、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长效机制。各单位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同时,要及时总结发案规律、特点和新的动向、趋势,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要从宏观税负分析、行业检查分析、案例分析、稽查建议等方面入手,探索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促进“以查促管、以查促查”走上规范化制度轨道,真正实现整顿规范行业、地区税收制度的目的。
  六)及时统计,认真总结。各单位在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对案件的剖析、总结和分析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和材料报送,要按规定及时报告检查进度、工作情况、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有关数据的采集、汇总要及时准确;上报的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具有借鉴价值;工作总结要具体详实、客观、全面,所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各单位要对上报数据和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现象发生,市局将对本次专项检查材料的报送情况纳入排序评定项目考核的“工作报告制度”考核指标予以认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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