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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发[2008]197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31
实施时间: 2008-7-31
失效时间: 2011-12-7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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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家税务局应立即采取多种方式将上述文件内容告知有关企业。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受理涉及取消出口退税商品的出口合同审核、备案工作,并于2008年8月20日以前将符合条件的合同备案情况上报省局。
  二00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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