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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文明执法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8]11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31
实施时间: 2008-7-3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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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国税稽查(包括日常检查,以下统称税务稽查)文明执法工作,全面提升文明执法工作水平,根据市局要求和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文明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文明执法工作的必要性
  近年来,中央明确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思想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其中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我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求政府从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制度、管理手段和行为方式等方面,实现根本性转变,使政府成为一个能够公正、透明、高效地为公众和全社会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政府,这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召开纳税服务工作会议,对纳税服务工作做出了新的部署,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公正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纳税人正当需求应当给予满足的理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促进纳税人主动依法纳税,同时要积极开展纳税服务援助,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积极推进办税公开,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把纳税服务工作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税务稽查作为税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文明执法是新时期、新形势赋予国税稽查部门一项新的要求,也是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的延伸和拓展,其核心内容是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廉洁、透明。因此,各单位和每个稽查干部要从新的高度审视做好税务稽查文明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刻领会和谐社会的思想和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正确把握纳税服务三个“理念”的实质,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纳税人的根本利益作为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规范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作为税务稽查对纳税人最直接、最有效的服务形式,构建和谐的税企征纳关系。
  二、税务稽查文明执法的工作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执法。对纳税人服务的基本原则是公正执法,对偷逃税行为查深查透,也是公平、公正执法原则的基本体现,同时还要做到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完善税企沟通机制。
  (二)规范执法。在税收法律法规框架下,严格按照统一的政策标准、执行程序开展执法工作,做到执法主体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执法文书规范。
  (三)效能执法。要在严格执行稽查工作规程的基础上,归并文书的审批流程,尽量缩短查处周期,加强各环节工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四)廉洁执法。要严格遵守《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五条禁令》等有关规定,秉公执法,严于律己,为政清廉。
  三、税务稽查文明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税务稽查文明执法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现就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提出九项工作要求:
  (一)创新稽查思路,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1.创新选案理念,做到无疑点不选案。各级选案部门要严格遵循选案程序,按照“无疑点不选案、无问题不检查”的稽查选案工作要求,加大稽查选案涉税数据以及行业涉税问题的收集,做好稽查选案的案头分析和实证检查,通过细致的案头分析和实证案件的剖析,制定完整、详细的行业性检查提纲或重点税源企业分析报告,不断总结行业检查的规律,提高检查选案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2.创新稽查模式,实施分级分类检查。按照由不同级别的稽查局负责对不同类别纳税人税务检查的工作要求,市局将全市纳税人按照生产规模及纳税额的大小进行分类,属全市重点税源类的企业由市局稽查局统一安排检查,对非重点税源企业各基层局可按照稽查选案标准和要求安排检查工作。另外市局稽查局与各基层局要建立稽查案源通报制度,每年年初由市局稽查局将已确定的重点企业检查名单通知各基层局,对非重点税源企业的稽查案源计划按月相互通报,以避免重复检查。
  3.创新检查方式,施行重点税源和重点行业查前自查制度。对我市重点税源企业的检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和市局部署的重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项目涉及的纳税人,要合理制定检查计划和提纲并由各管理局负责布置被查纳税人先行自查(自查时间以30天为限),并将自查结果按户反馈稽查部门。对自查不彻底并存在明显疑点的稽查要安排重点检查。
  (二)规范执法行为,实现公正文明执法
  4.规范工作程序,严格调账审批。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二人以上,向被查纳税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告知书》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同时取得《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检查,应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整退还。
  5.规范检查期限,提高工作效率。检查工作应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控制在20天之内完成,对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检查的,应当填写《税务稽查案件申请延期审批表》,第一次由检查科长(处长)审批,两次以上的由稽查局长(七区为分管局长)进行审批,对逾期不能结案的,要逐级督办落实。
  6.规范稽查税容税纪,维护良好形象。全市国税稽查人员要做到语言文明、礼貌周到,严格遵守稽查工作纪律和廉洁勤政规定,工作时间要统一规范着装(特殊情况除外)。对特殊情况不能着装,应事先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五市和开发区局由稽查局长审批,市局稽查局和市内其它国税局由各局分管局长审批,确保政令畅通,树立稽查良好形象。
  (三)落实政务公开,维护纳税人正当权益
  7.落实公告、公示及各项沟通反馈制度。按照《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制度》、《欠税公告制度》要求,对相关案件要及时予以公告;对涉及稽查对外工作规定及税收专项检查文件等要及时对外公示,使广大纳税人了解税务稽查案件的选案重点及范围。另外在税务稽查中要充分保证被查纳税人的知情权,做好检查情况的反馈,确保纳税人对查处的涉税问题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并按照法定程序做好税务稽查案件的听证和复议工作。对稽查案件查处的相关问题产生异议的纳税人,可通过市局建立的“税法援助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争议。
  8.落实稽查案件公正审理的工作要求。稽查案件的审理要做到宽严相济、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案件定性和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准确,并严格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确定的统一处罚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差异,杜绝执法不公的现象发生。
  9.落实规范的稽查案件退案制度。切实保证稽查案件的内部流转快捷顺畅,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数据错误、资料不全等原因,需要退回检查环节补充证据的案件,应当一次性在《补充调查通知书》中对补充调查期限(一般限制在3天内)和补证内容提出全面、详细的要求,对检查和审理存在争议的案件,应由检查和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案件评议小组”及时协调,避免多次退案延长案件查办周期,影响纳税人的正常工作。
  四、明确工作要求,完善管理机制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稽查文明执法工作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稽查文明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将稽查文明执法工作贯穿到日常税务稽查工作中,形成全体税务稽查干部积极参与的工作局面,并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实施意见》(青国税发〔2008〕94号)及本意见的要求予以落实,同时要认真查找日常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矛盾突出的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改进。
  (二)完善工作机制,修订工作流程
  稽查文明执法工作提出的“三创新、三规范、三落实”的工作内容,是对目前税务稽查工作机制新的要求,在工作落实以及具体执行中还涉及到一些具体工作流程的修订完善,相应的工作职责以及审批权限等也有部分调整,各单位一方面应认真落实该实施意见,同时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馈,以利于相关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监督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为确保税务稽查文明执法工作落实到位,市局将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并充分利用CTAIS及《税收执法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现问题,减少执法不规范、不文明的现象发生。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纳税人回访机制,广泛征求纳税人的反馈意见,另外市局将在近期进一步整合调整考核评价体系,实现上述内容的指标量化考核,并落实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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