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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资料调整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8]20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27
实施时间: 2008-3-27
失效时间: 2016-8-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26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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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调整本市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方式的函》(经农函[2008]34号,详见附件):按照市编委有关精神,自2007年9月4日起,原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承担的饲料管理职能移交北京市农业局负责。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243号)涉及相关免税资料调整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饲料免税的备案登记手续:
  (一)复合预混料生产企业持农业部颁发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二)饲料添加剂(如:饲料级磷酸氢钙和饲料级磷酸二氢钙)生产企业持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三)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单一饲料(不包括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持北京市农业局颁发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四)动物源性饲料(如:鱼粉)生产企业持北京市农业局颁发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五)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出具的与纳税人申请免税品种相吻合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二、饲料经营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饲料免税的备案登记手续:
  (一)北京市农业局登记确认的《北京市饲料经营企业年度备案登记表》;
  (二)凡从我市饲料生产企业购入的饲料产品,可持供货单位提供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到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加盖公章;
  (三)凡从外埠饲料生产企业或饲料经营企业购进的饲料产品,应提供供货单位所在区域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四)对饲料经营企业购入的饲料产品,凡不能取得原始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的,应到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对所购饲料进行质量检测,以取得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五)外贸企业经营进口免税饲料产品,可凭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作为饲料免税的检测依据;
  (六)商业经营企业经营外贸企业进口的免税饲料产品,可凭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与外贸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外贸企业开具的免税饲料的发票复印件作为饲料免税的检测依据。
  三、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备案资料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其它备案资料可在纳税人按照京国税发[2004]243号文件规定报送的备案资料所注明的期限到期后,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于2007年9月4日后签发的《北京市饲料生产经营登记证》等相关证件资料,不再作为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确认依据。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8-26
实施时间:201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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