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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8]11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2
实施时间: 2008-6-2
失效时间: 2009-12-2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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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自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凡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必须使用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不得用其他票据代替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为机开四联发票,手开一律无效。该专用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发票代码为23702××71209,其中××代表年份。
  三、专用发票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监制章采用大红荧光油墨印制。
  四、专用发票每箱1000份,为方便各单位控管,发票管理信息系统核定每50份为一个发售单位。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专用发票的工本费为0.8元/份,40元/包。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修正: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196号)规定,《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并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四联)。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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