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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征函[2008]1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28
实施时间: 2008-7-28
失效时间: 2009-12-2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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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市局已于2008年6月2日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115号)文件。文件中对该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纸张、规格、价格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经研究,现将使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报关代理企业申请领购《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时,除提供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携带的相关资料外,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 红褐色封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才能进行票种认定、核发《发票领购薄》。不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一律不得领购《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修正: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196号)规定,《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并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四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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