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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普通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9
实施时间: 2008-7-9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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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省局下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76号,以下简称《通知》),各地对该通知规定的住宅核定征收率理解不一,现补充规定如下:
  《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住宅核定征收率是指普通标准住宅适用的核定征收率。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适用的核定征收率按下列规定办理:
  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所在地在设区市所在城市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3.5%(南昌市暂定为3.8%);
  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所在地在县级市所在地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3.3%;
  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所在地不在设区市所在城市、县级市所在地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3.1%。

  二○○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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