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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8]13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14
实施时间: 2008-5-14
失效时间: 2016-8-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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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利润率暂按3%;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利润率暂按2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附报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批准其经济适用房项目立项的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2008年二季度起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8-26
实施时间:201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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